國家質檢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為進一步規範計量檢定收費行為,減輕企業及各方面負擔,現就降低國家級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適當降低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號:發改價格[2009]234號
- 政府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 政 部
- 執行時間:2009年3月1日
為進一步規範計量檢定收費行為,減輕企業及各方面負擔,現就降低國家級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檢定收費標準。2009年3月1日起,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和國家專業計量站及分站等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按附屬檔案一和附屬檔案二規定執行。今後,調整國家級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按規定許可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省及省以下地方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補償計量檢定成本,併兼顧繳費者承受能力的原則重新核定。對企業反映偏高的收費標準要堅決降低,其中,對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應逐步實行免費檢定,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保障;暫時不能實現免費的,收費標準要從低核定。地方檢定機構不得參照執行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的收費標準。
三、新增計量器具檢定項目的收費標準,由計量檢定機構按照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核定原則,參照規定的同類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標準制定,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報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新增計量器具檢定項目的收費標準試行兩年,試行期滿後,由價格、財政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四、進一步規範計量檢定收費行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向社會公布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同時,應根據計量檢定規程規定,同時公布各種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或檢定頻次等,強化社會監督。各級計量檢定機構應嚴格按照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嚴禁隨意調整檢定周期、增加檢定頻次。對計程車計價器的檢定收費一年不得超過一次。不得向城鄉居民收取水錶、電能表、燃氣表和熱能表的檢定費用,委託檢定除外。
五、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上述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15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規範計量檢定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687號)同時廢止。
二、計量檢定收費的有關規定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