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計量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外文名: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ministry of finance informed about the metering standards and related issues
- 發改價格:[2008]74號
- 組織:國家質檢總局
你局《關於重新審批計量收費標準的函》(國質檢科函[2007]519號)收悉。經研究,現將計量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在實施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授權、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製造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計量認證、計量人員考核時,按附屬檔案《計量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費。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三、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上述標準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