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計量收費標準的通知

《關於印發計量收費標準的通知》在1991.07.04由國家技監局,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計量收費標準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技監局,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1.07.04
  • 實施時間:1991.07.04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技術監督(標準計量)局、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計量工作取得了較快的發展。計量監督工作的加強和計量技術的進步,促進了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保證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加強計量收費的監督管理,我們制定了全國統一的計量收費標準,現發給你們,並就計量收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申請計量器具檢定,仲裁檢定,建立計量標準考核,計量認證,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樣機試驗,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應按規定繳納費用。收費標準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制定。
計量測試和計量器具修理的收費標準,應按提供服務所需的實際支出,由省級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接此通知後,各地應對計量收費進行一次檢查清理。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計量收費,一律廢止。
二、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是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補充財政撥款的不足,保證計量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計量檢定機構可本著不盈利的原則收費,以收回部分檢定成本,財政有撥款的,在核定收費時應相應扣除。各計量檢定機構應嚴格按標準收費,正確使用資金。
授權承擔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的技術機構,也應按上述原則收費。
三、本《通知》規定的計量檢定收費為最高收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物價、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高於本《通知》規定收費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區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並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
經濟特區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經省級技術監督、物價、財政部門同意後,可由經濟特區的技術監督、物價、財政部門自行制定。
對國外及港、澳地區的計量檢定收費,按實際成本(即收費標準的二倍)收取。
四、計量檢定機構如利用被檢單位的設備、人員進行檢定時,應相應減少收費。
五、新增計量器具檢定的收費標準,由省級技術監督部門比照同類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標準制定臨時收費標準,報同級物價部門備案。
六、計量收費抵減檢測成本後如有結餘,套用於彌補國家撥付購置計量器具檢定測試手段(包括計量儀器、設備)所需資金不足和國家撥付事業費的不足。
在保障完善計量檢測手段的基礎上,財政部門可視收費數額的情況,商同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將用於上述開支的多餘部分,抵減財政部門事業費撥款。各項收費應納入單位統一核算管理。
七、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和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授權承擔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的技術機構,應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當地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八、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計量收費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並按規定將收入的使用情況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決算,並抄送同級物價部門。
九、各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和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及授權承擔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的技術機構,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對違反規定的,各級物價檢查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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