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委《關於報請重新核定認可收費標準的函》(國認財函[2008]70號)收悉。經研究,現就重新核定認可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新核定認可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編號:發改價格[2008]1776號
- 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
- 時間: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一、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以下簡稱“認可機構”)開展對認證機構、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下統稱“申請機構”)的認可工作,可以向申請機構收取認可費。具體收費標準為:
(一)認可費,包括申請費、評審費、審定與註冊費和年金。
1.申請費。認可機構受理申請機構的認可申請時,向申請機構收取申請費,收費標準為每次600元。
2.評審費。認可機構按照認可規範要求,對申請機構進行檔案審查、現場審查時,可向申請機構收取評審費,收費標準為每人日3000元。人日數根據國際慣例和認可準則的規定由你委制定,報我委備案後執行。
3.審定與註冊費。認可機構按照認可規範要求,對符合認可要求的申請機構進行評定,頒發認可證書時,向申請機構收取審定與註冊費(含證書費),收費標準為每機構600元。
4.年金。認可機構按照認可規範要求,對頒發認可證書的申請機構收取年金。具體收費標準為:對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按初次評審證書每張500元,複查評審證書每張300元,監督評審證書每張100元計收;對產品認證機構按認證收入的1%計收;對人員認證機構按人員註冊費收入的1%計收;對實驗室或檢查機構按每機構1000元計收。
(二)國外機構申請認可的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並在契約中約定。
二、收費單位應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並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除上述收費外,不得收取任何其它費用。
三、上述收費標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後,由你委按規定程式重新報我委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新核定認可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349號)中有關認可費收費標準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