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四項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09年下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關於重新核定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四項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主管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主辦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內刊號:發改價格[2009]1003號
發改價格[2009]1003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經研究,現將重新核定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所屬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在組織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基礎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人事主管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30元調整為24元。
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以及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在分別組織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專業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人事主管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50元調整為4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人事主管部門向考生收取上述執業資格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的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按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和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收取的考務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財政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考務費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分別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33項“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10目“考試考務費”、61項“國資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1目“考試考務費”和42項“交通運輸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3目“考試考務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收取的考試費,應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執行。考試費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分別列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33項“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10目“考試考務費”、50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4目“考試考務費”。支出由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部門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上述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文發布之前,有關考試收費仍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747號)執行。
經研究,現將重新核定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所屬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在組織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基礎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人事主管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30元調整為24元。
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以及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在分別組織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專業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人事主管部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由每人每科50元調整為4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人事主管部門向考生收取上述執業資格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的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按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國務院國資委所屬中國機械工業勘察設計協會、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和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收取的考務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財政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考務費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分別列第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33項“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10目“考試考務費”、61項“國資委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1目“考試考務費”和42項“交通運輸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3目“考試考務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收取的考試費,應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執行。考試費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分別列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33項“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10目“考試考務費”、50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4目“考試考務費”。支出由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部門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上述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文發布之前,有關考試收費仍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等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747號)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