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註冊環保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 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於2009年發行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註冊環保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
- 文號:發改價格[2009]2599號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 政 部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發改價格[2009]259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關於請批准註冊環保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建計函[2009]124號)收悉。
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關於請批准註冊環保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建計函[2009]124號)收悉。
經研究,現將重新核定註冊環保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所屬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在組織註冊環保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建設部門”)收取的基礎考試考務費標準為每人每科24元。
二、環保部所屬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在組織註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水利部所屬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在組織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時,向省級建設部門收取的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為每人每科30元。
三、省級建設部門向考生收取的註冊環保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四、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上述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註冊環保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551號)同時廢止。
二、環保部所屬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在組織註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水利部所屬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在組織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時,向省級建設部門收取的專業考試考務費標準為每人每科30元。
三、省級建設部門向考生收取的註冊環保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在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和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四、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上述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註冊環保工程師和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5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