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申請調整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費收費標準的函》(教財函[2007]30號)收悉。經研究,現將重新核定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和全國計算機套用技術證書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號:發改價格[2008]3699號
  • 政府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
  • 執行時間:2009年1月1日
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教育部《關於申請調整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費收費標準的函》(教財函[2007]30號)收悉。經研究,現將重新核定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和全國計算機套用技術證書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教育部考試中心在組織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筆試)和全國大學少數語種(日、俄、德、法)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大學英語四級每人次8元(五個少數民族自治區每人次7元),大學英語六級和大學少數語種考試每人次10元(五個少數民族自治區每人次9元)。
教育部考試中心在組織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口語考試時,向考生收取的考試費標準維持現行每人次50元不變。
二、教育部考試中心在組織全國計算機套用技術證書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標準每人每模組由35元調整為20元。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的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筆試)費、全國大學少數語種考試費收費標準,仍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的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全國計算機套用技術證書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根據此次考務費標準調整情況重新制定。
四、收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五、執收單位要嚴格按上述規定收費,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上述收費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的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收費標準仍按發改價格[2005]1245號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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