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重新申報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函》([2007]廣函385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延續收取廣播電視新聞采編等人員資格考試費的通知》(財綜[2008]37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重新核定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廣播電視編輯記者等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檔案編號:發改價格[2008]1539號
- 發文日期:2008年6月20日
- 發文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重新申報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函》([2007]廣函385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延續收取廣播電視新聞采編等人員資格考試費的通知》(財綜[2008]37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重新核定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辦公廳在組織全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標準為:編輯記者考試每人30元,播音員、主持人考試每人4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收取的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費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辦公廳收取的考務費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以及聘請監考人員的費用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變更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廣播電視新聞采編等人員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1518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