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12]414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2012年12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下達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 下達時間:2012年12月29日
- 下達對象:中國民用航空局
- 通知編號:發改價格[2012]4142號
頒布,內容,
頒布
中國民用航空局:
你局《關於申請調整民用航空從業人員考試費收費標準的函》(民航函[2012]1371號)收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28號)規定,現將民用航空從業人員考試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你局《關於申請調整民用航空從業人員考試費收費標準的函》(民航函[2012]1371號)收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28號)規定,現將民用航空從業人員考試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內容
一、對民用航空從業人員進行考試,各相關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的考試費標準為:
(一)理論考試:簽派員、地面教員、駕駛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以及增加執照等級每人每次70元;維修人員筆試每人每科70元,口試每人每次80元;
(二)實踐考試:簽派員每人每次150元;駕駛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維修人員以及增加執照等級和語言能力簽注每人每次350元。
二、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三、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價格部門應按照收費管理要求加強對考試單位收費許可證的年度審驗。
四、上述規定自2013年1月14日起執行。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14日民航從業人員考試收費標準仍按《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調整民航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475號)規定執行。你局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考試情況,包括考試科目、考生人數、考試費收入、財政撥款、考試費支出及有關建議等,書面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