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屬性:檔案通知
  • 檔案號:發改價格[2010]915號
  • 相關機構:國家旅遊局
發改價格[2010]915號

國家旅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國家旅遊局《關於重新申報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的函》(旅函[2010]23號)收悉。經研究,現將重新核定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向考生收取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組織報名考試的成本核定。
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考務費標準。國家旅遊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部門收取的中級、高級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考務費標準為:中級每人每科16元,高級每人每科30元。
三、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費標準。國家旅遊局向考生收取的特級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費標準為每人2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部門向考生收取的中級、高級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費標準,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國家旅遊局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基礎上,加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聘請監考人員等費用核定。
四、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上述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2051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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