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新核定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2]3897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2012年12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新核定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13日
  • 相關檔案:發改價格[2012]3897號
通知正文,通知如下,

通知正文

公安部:
你部《關於申請保留身份認證服務收費標準的函》(公科信[2012]120號)收悉。考慮到你部所屬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查詢中心”)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負責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運營,向社會提供公民身份認證等服務,經研究,現就公民身份認證等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

通知如下


一、查詢中心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下列服務,不屬於政府行為,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一)對有關單位出示的公民身份信息進行比對,提供“一致”或“不一致”信息服務,可收取公民身份認證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比對內容五項以下(含五項),每次5元;比對內容五項以上,每次10元。
(二)根據用戶需求,提供人口數據信息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等服務,可收取人口信息開發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每次50元。對特殊需求的,收費標準由查詢中心與用戶協商確定。
(三)按規定向國家機關、社會福利公益機構和公民提供上述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二、查詢中心不得提供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有關信息服務。
三、公安部門不得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到查詢中心接受諮詢、查詢等服務並收取費用。
四、查詢中心收取上述費用應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並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查詢中心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的收費收入和支出情況、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等報我委(價格司)。
六、上述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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