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12]390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2012年12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認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發改價格[2012]3904號
- 時間:2012年12月13日
- 發布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簡介
你委《關於報請重新核定認可收費標準的函》(國認財函[2012]195號)收悉。經研究,現就調整認可收費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正文
一、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以下簡稱“認可機構”)開展對認證機構、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下統稱“申請機構”)的認可工作,可以向申請機構收取認可費。具體收費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申請費。認可機構受理申請機構的認可申請時,向申請機構收取申請費,收費標準由每次600元降為500元。
(二)評審費。認可機構按照認可規範要求,對申請機構進行檔案審查、現場審查時,可向申請機構收取評審費,收費標準由每人日3000元降為每人日2500元。
人日數根據國際慣例和認可準則的規定由你委制定,報我委備案後執行。
(三)審定與註冊費。認可機構按照認可規範要求,對符合認可要求的申請機構進行評定,頒發認可證書時,向申請機構收取的審定與註冊費(含證書費)收費標準,仍為每個機構600元。
(四)年金。認可機構按照認可規範要求,對頒發認可證書的申請機構收取年金。具體收費標準仍為:對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按初次評審證書每張500元,複查評審證書每張300元,監督評審證書每張100元計收;對產品認證機構按認證收入的1%計收;對人員認證機構按人員註冊費收入的1%計收;對實驗室或檢查機構按每個機構1000元計收。
二、國外機構申請認可的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並在契約中約定。
三、收費單位應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並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收費單位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的收費收入和支出情況、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等報我委(價格司)。
五、上述收費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由你委按規定程式重新報我委審批。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仍按發改價格[2008]1776號檔案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