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13]194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 編號:發改價格[2013]1942號
- 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
- 時間:2013年9月30日
各省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與環保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651號),決定在保持銷售電價水平不變的情況下適當調整電價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關省(區、市)燃煤發電企業脫硫標桿上網電價,具體降價標準見附屬檔案1。各地未執行標桿電價的統調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同步下調。
二、適當降低跨省、跨區域送電價格標準,具體降價標準見附屬檔案2。
三、在上述電價基礎上,對脫硝達標並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1分錢;對採用新技術進行除塵、煙塵排放濃度低於30mg/m(重點地區低於20mg/m),並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燃煤發電
企業
四、適當疏導部分地區燃氣發電價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蘇、浙江、廣東、海南、河南、湖北、寧夏等省(區、市)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用於解決因存量天然氣價格調整而增加的發電成本。具體調價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從緊制定,並報我委備案。
五、將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電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每千瓦時0.8分錢提高至1.5分錢(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電價調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執行。
七、請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電網經營企業和發電企業嚴格貫徹執行上述調價措施。同時,不得超越價格管理許可權另行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不得自行降低對電力用戶尤其是高耗能企業的銷售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