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4]283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檔案編號:發改價格[2004]2831號
- 頒布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 頒布時間: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國機動車牌證等收費標準的函》(公交管[2004]131號)、農業部《關於申請制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工本費安全技術檢驗費和駕駛員考試費等收費標準的函》(農機函[2004]2號)收悉。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費和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動車牌證工本費依法實行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汽車、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低速貨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機車,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對拖拉機(以下簡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對機動車”)發放號牌時收取號牌工本費、臨時號牌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
1、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80元;
2、掛車反光號牌每面50元、不反光號牌每面3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每副4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25元;
4、機車反光號牌每副7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50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上述號牌工本費標準均包括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壓有發牌機關代號)及號牌安裝費用。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在對機動車發放行駛證、臨時行駛證時,收取行駛證、臨時行駛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行駛證每本15元、臨時行駛證每本10元。行駛證、臨時行駛證工本費標準包括機動車行駛證、臨時行駛證所附照片的拍攝費用和照片塑封費用。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在向機動車登記申請人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時,收取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在對考試合格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發放駕駛證時,收取駕駛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五)補發機動車牌證和駕駛證均按上述標準收費,不得加收任何費用。單獨補發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壓有發牌機關代號),每個1元;車主自願安裝號牌架的,鐵質號牌架及同類產品每隻5元(含號牌安裝費),鋁合金號牌架及同類產品每隻10元(含號牌安裝費)。
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在對機動車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時,收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費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汽車每車次不超過100元,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機車、拖拉機每車次不超過60元的標準核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沒有檢測設備而進行人工檢驗的,按照上述標準減半收費。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第一次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進行復檢時不得收費。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的檢驗費按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在組織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考試時收取駕駛許可考試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組織駕駛許可考試的實際成本支出核定。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不得在機動車號牌工本費之外再收取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及號牌安裝費用,不得在機動車行駛證、臨時行駛證工本費之外再收取照相費,不得再要求機動車車主提供照片。
五、收費單位實施上述收費,要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其中,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的,使用稅務發票。不按規定亮證收費、進行收費公示和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繳納。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