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進口業務和進口商品的管理,制止盲目進口、違法轉賣牟利的現象,現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局、經貿部、商業部關於加強進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1986-11-28
- 生效日期:1986-11-28
通知內容
【發布文號】[86]工商字第266號
【發布日期】1986-11-28
【生效日期】1986-1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規定:
各地進口的非限制進口商品需要外銷時,應報賣方所在地的省級主管部門備案,方可賣到外地。
違反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銷貨款10%以內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以罰沒並處,但罰款額度一般不超過銷貨款的5%。
(一)國家經委審批商品
1.汽車及汽車底盤
2.機車(包括輕騎)
3.電子計算機
4.電視機(包括工業電視)
5.電冰櫃及電冰櫃壓縮機
6.洗衣機
7.收錄機
8.整套錄像設備及錄像機(包括放像機、十四寸以上監視器)
9.錄音錄像磁帶複製設備
10.照相機
11.複印機
12.手錶
13.汽車起重機
14.電子顯微鏡
15.電子分色機
16.X射線斷層檢查儀(CT)
17.氣流紡紗機
18.空調器及空調器壓縮機
19.電視機顯像管
20.電子計算器
21.錄音帶、錄像帶
(二)國家物資局審批商品
1.橡膠
2.汽車輪胎(含舊輪胎)
3.ABS樹脂
4.聚碳酸脂
5.硫酸
(三)國家計委審批商品
1.化學纖維
2.化學單體
3.鋼材
4.石油
5.羊毛
(四)經貿部審批商品木材
(五)兵器工業部審批商品民用爆破器材
(六)化工部審批商品農藥
(七)中國菸草總公司審批商品菸草製品(捲菸、雪茄、菸絲)
(八)商業部審批商品化纖織物、食糖
(九)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批商品
南藥十六種:羚羊角、犀角、廣角、虎骨、豹骨、麝香、牛黃、海馬、甲片、西洋參、大海子、砂仁、豆蔻、血竭、沉香、西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