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局、經貿部、商業部關於加強進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為了加強對進口業務和進口商品的管理,制止盲目進口、違法轉賣牟利的現象,現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通知內容,規定:,

通知內容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部/商業部
【發布文號】[86]工商字第266號
【發布日期】1986-11-28
【生效日期】1986-1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局、經貿部、商業部關於加強進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1986年11月28日〔86〕工商字第266號)

規定:

為了加強對進口業務和進口商品的管理,制止盲目進口、違法轉賣牟利的現象,現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經營進口業務,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核發營業執照的企業,可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辦理進口業務。沒有進口權的企業,不得對外洽談進口業務。
二、經批准有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在開展進口業務中,要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對進口商品,要在品種、質量上嚴格把關,並須經過商檢,否則不準銷售使用。對盲目進口、銷售冒牌和偽劣商品的企業,一經發現,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當事人員的責任。
三、廣東、福建兩省進口的國家限制進口的二十四種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組裝件),要運出廣東、福建兩省,按國務院國發[1985]136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屬廣東、福建進口在省外其他口岸到貨的國家限制進口商品,應運回本省銷售。因特殊情況需調出省外銷售的,仍按國務院國發[1985]136號檔案的規定辦理“準運證”手續。
四、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口的限制進口的商品,應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進口時規定的範圍使用和銷售。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賣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凡屬本通知附屬檔案所列的限制進口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組裝件),應憑國務院主管部門原批准進口的批件,到省主管審查部門辦理外銷批件後,方可外銷。
各地進口的非限制進口商品需要外銷時,應報賣方所在地的省級主管部門備案,方可賣到外地。
違反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銷貨款10%以內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以罰沒並處,但罰款額度一般不超過銷貨款的5%。
五、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1981年11月9日外貿部、商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81)貿進管字第352號通知停止執行。
附屬檔案: 運銷省外需要國家主管部門批件的進口商品目錄

(一)國家經委審批商品
1.汽車及汽車底盤
2.機車(包括輕騎)
3.電子計算機
4.電視機(包括工業電視)
5.電冰櫃及電冰櫃壓縮機
6.洗衣機
7.收錄機
8.整套錄像設備及錄像機(包括放像機、十四寸以上監視器)
9.錄音錄像磁帶複製設備
10.照相機
11.複印機
12.手錶
13.汽車起重機
14.電子顯微鏡
15.電子分色機
16.X射線斷層檢查儀(CT)
17.氣流紡紗機
18.空調器及空調器壓縮機
19.電視機顯像管
20.電子計算器
21.錄音帶、錄像帶
(二)國家物資局審批商品
1.橡膠
2.汽車輪胎(含舊輪胎)
3.ABS樹脂
4.聚碳酸脂
5.硫酸
(三)國家計委審批商品
1.化學纖維
2.化學單體
3.鋼材
4.石油
5.羊毛
(四)經貿部審批商品木材
(五)兵器工業部審批商品民用爆破器材
(六)化工部審批商品農藥
(七)中國菸草總公司審批商品菸草製品(捲菸、雪茄、菸絲)
(八)商業部審批商品化纖織物、食糖
(九)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批商品
南藥十六種:羚羊角、犀角、廣角、虎骨、豹骨、麝香、牛黃、海馬、甲片、西洋參、大海子、砂仁、豆蔻、血竭、沉香、西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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