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商品煤質量管理有關意見的通知

2015年11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環保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以發改能源〔2015〕2782號印發《關於加強商品煤質量管理有關意見的通知》。該《通知》分加強制度建設、明確任務分工、完善市場交易機制、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宣傳推廣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商品煤質量管理有關意見的通知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門
  • 文號:發改能源〔2015〕2782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30日
發文時間,通知全文,

發文時間

2015年11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商品煤質量管理有關意見的通知》。

通知全文

關於加強商品煤質量管理有關意見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5〕27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管理部門(含煤炭經營監管部門)、環保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會議精神,鼓勵生產、運輸、採購和使用優質商品煤,限制劣質商品煤,促進煤炭生產利用方式轉變,結合《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執行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制度建設
(一)各省(區、市)發展和改革(能源)、煤炭管理、環保、商務、工商、質監、海關、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對商品煤質量實施監管,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相關制度,認真落實《辦法》的各項要求。
(二)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均要制定商品煤質量保證制度和驗收制度,完善商品煤質量管理組織機構,明確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責任,做好檢測記錄,建立商品煤質量檔案。鼓勵制定更嚴格的商品煤質量企業標準。
二、明確任務分工
(一)各地煤炭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轄區內企業的商品煤質量進行抽檢,並加大對高硫、高灰、低熱值商品煤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辦法》要求的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進口、使用企業要加大懲罰力度,嚴厲查處不符合《辦法》相關規定的商品煤遠距離運輸,支持洗中煤、煤矸石等低質燃料就地轉化利用。抽檢所需經費可通過本級財政預算現有渠道予以支持。
(二)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本轄區進口商品煤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加強煤質檢驗檢疫設備人員配備,嚴格質量檢測,鼓勵進口優質煤炭,嚴禁不符合《辦法》規定的質量標準的煤炭進口。
(三)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要加強散煤使用管理,制定相關措施和標準,鼓勵使用優質散煤,限制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加大北方地區推廣使用優質散煤力度,建設潔淨煤配送中心,打擊非法銷售劣質散煤,鼓勵地方制定散煤質量標準。
(四)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燃煤排放達標執法檢查,加大燃煤排放違規處罰力度,對於燃煤排放不達標的企業要依法從嚴處罰,並依法提高檢查頻次。
(五)各地區及相關企業可根據《辦法》要求,結合當地環境容量、地方能源結構等實際,制定和修訂更嚴格的商品煤質量地方和企業標準,鼓勵生產和使用優質煤。
三、完善市場交易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完善煤炭市場交易體系,加強煤炭質量監管,規範市場交易行為,通過優質優價的市場機製作用,抑制低質量煤炭進入市場銷售。
四、加強監督檢查
(一)各地煤炭管理部門每半年將本地區落實《辦法》情況及抽檢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質檢總局、環境保護部。上半年抽檢結果及落實情況於7月底前上報,下半年抽檢結果及落實情況於次年1月底前上報。
(二)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本轄區進口商品煤每半年進行一次質量分析,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進行整體質量分析,並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商務部、環境保護部。
五、積極宣傳推廣
(一)各地要積極推進典型城市、電站、燃煤工業鍋爐燃用優質煤項目示範,並通過示範項目建設推廣使用優質商品煤。
(二)各地要加強宣傳使用優質煤的節能減排效果和技術經濟可行性力度,鼓勵社會使用優質商品煤。
請各地方根據上述原則進一步細化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辦法》的落實工作,積極推動商品煤質量不斷提升,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和大氣環境的改善。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環保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質檢總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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