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台經貿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0年02月04日發布,自1990年02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0年02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0年02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涉台商貿
在中央“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影響下,海峽兩岸經濟貿易往來取得了較大的進展。進一步發展兩岸的經濟交往,特別是做好吸收台商來大陸投資的工作,密切台灣同祖國大陸的經濟聯繫,不僅對遏制台灣當局的分離傾向,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我堅持改革開放,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也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必須把對台經貿工作提高到政治高度和戰略高度來對待,採取積極、穩妥的方針,既要充分發揮各地、各部門的積極性,利用多種方式擴大兩岸經濟交往,又要加強集中統一領導,搞好組織、協調和管理,使對台經貿工作沿著健康的軌道發展。
一、積極擴大對台貿易
要千方百計增加出口貨源,開闢多種貿易渠道,擴大對台出口。對台出口的大宗重要商品,要列入國家出口計畫,有關部門和地方要積極支持,落實好貨源。外貿企業應調查研究台灣市場需求,發揮優勢,挖掘出口潛力,大力開展適銷對路的工業製成品特別是機電產品出口。要充分利用台商在國際上的銷售網路,擴大我商品出口。要注重商品質量,嚴格履行契約,搞好售後服務,努力提高貿易信譽。各級經貿管理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鼓勵經營單位擴大對台出口。對非計畫、非配額和非許可證管理商品的出口,要做好指導、協調工作,防止一哄而起,把市場搞亂。
要認真執行國家的進口政策,經營對台進口貿易的公司,必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從台灣進口商品,按現行政策進行管理。當前要繼續限制非必要的日用消費品以及國內能生產供應的其他商品的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和實行配額管理的商品,要納入地方、部門自有外匯進口計畫,按現行規定,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進口。要加強對台直接貿易進口調節稅的管理。經貿部、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等部門應針對海峽兩岸的形勢和對台進口商品結構的變化及調節稅徵收中出現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調整和改進。對東南沿海地區小額貿易點要進行整頓,建立健全管理機構與監督管理制度,完善有關設施,切實把小額貿易納入省、直轄市指定的貿易點進行,由海關進行監管。要加強緝私工作,堅決打擊走私違法活動。逐步完善對台貿易法規,並適時對外公布。健全對台貿易審批制度,嚴格管理,簡化手續,方便交往。要減少中間環節,積極創造條件,方便交往。要減少中間環節,積極創造條件,促使兩岸貿易往來逐步由暗轉明,由間接轉為直接。
二、認真做好吸收台資工作
各部門、各地區特別是沿海地區,要把吸收台資,充分利用台商的資金、技術和外銷渠道,為調整產業結構,推動技術進步,擴大出口能力,發展外向型經濟,密切兩岸聯繫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吸收台資應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鼓勵台商向能源、交通、原材料、開發性農業等基礎產業投資,多搞一些先進技術型、“兩頭在外”的項目以及能充分發揮我優勢的出口創匯項目,爭取在引進大型台資項目上有所突破。吸收台商投資的項目,起點要高,少搞技術層次低的一般加工業項目,不搞耗能高、耗原材料高、外匯成本高、產品又不能出口的加工工業項目和污染環境的項目,以及掠奪性開採不可再生資源的項目。賓館、飯店等服務性項目,儘可能由我投資建設並經營管理。
為吸收台資,有條件的地方,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台商投資區,由當地政府按國務院批准的方案和有關政策,制訂規劃,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投資區的建設,要量力而行,講求效益,開發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要解決好台資項目的配套資金。配套資金主要由企業、地方和部門自籌解決,納入地方和部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使用銀行貸款的配套資金,應納入信貸計畫。可以採取多辦一些與我老企業改造相結合的合作、合資項目、台商獨資項目和以土地、原有固定資產入股的方式,解決我方資金不足的問題。對符合我產業政策的技術先進、經濟效益好、政治影響大的部分重點台資項目,所需配套資金除主要由企業、地方和部門自籌外,國家將儘可能給予扶持,由國家計委和人民銀行統籌安排。
台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仍參照對外商投資項目的現行規定辦理。台資項目報批檔案應附有台商資信證明。對台商的認定,仍按《國務院關於施行<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1988]41號)執行。
三、努力改善投資環境
各地、各部門要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尤其要重視改善“軟環境”,增強台商來大陸投資吸引力。要努力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服務水平。要在融資、能源、運輸、原材料供應,以及人員培訓、提高職工素質等方面,進行有效的組織協商。各地台辦要在台商與經濟主管部門之間“穿針引線”,有條件的可設立諮詢服務機構。
各地、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台商辦好企業,要認真落實鼓勵台灣同胞來大陸進行經貿活動的各項政策措施,逐步完善有關台商投資的政策、法規。要幫助台資企業解決生產經營的實際困難,提供生活服務和出入境等方便。對台資企業所需物資,各級物資部門要積極幫助安排。各地計委(經委或計經委、經貿委、外資委等)要加強對台資企業的指導、幫助和監督。對大型重點台資項目,要組織強有力的專門班子,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談判簽約到施工建設、人員培訓、投產經營,一抓到底,幫助把項目建好。
各地、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稅法,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減免稅;不得在國家規定以外,擅自以各種名義向台商投資企業徵收稅費或變相攤派。要教育台商遵守政府政策、法令。對在大陸從事正當貿易、投資活動的台商,要切實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違犯政府政策、法令的台商,要依法查處。
四、加強對台經貿管理和協調
以台經貿工作必須堅持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全國性的對台經貿工作方針和政策,由國務院制定。各地、各部門對台重要經濟貿易工作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國務院。對台經貿工作政策性強,涉及的行業和部門多,各地情況也不完全相同。各地、各部門都必須按照中央、國務院對台經貿工作的方針政策,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努力工作,互通信息,加強協作,密切配合。
國務院台辦要切實履行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對台經貿工作的職能,掌握對台進出口大宗商品和重要台商投資項目的情況,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對台工作方針政策的情況,搞好對台經貿政策的研究工作。各地、各部門的對台經貿情況,要報國務院台辦。在對台經貿工作中遇到意見不一致問題,由國務院台辦協調。國家計委要做好對台進出口貿易,利用台商投資巨觀計畫的指導和協調工作,以及台商投資限額以上項目的審批工作。經貿部要進一步加強對台貿易的管理,安排好對台進出口商品計畫,做好吸收台商投資的洽談、簽約、契約審批和對外履約的管理工作,搞好對台經貿情況的統計及研究分析,定期抄國務院台辦。台商來大陸進行經貿考察、洽談、研討會以及商品展覽等活動,由經貿部商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地方各級政府台辦應根據本地區的特點和條件,認真履行地方政府賦予的職責。要掌握本地區對台經貿工作尤其是重要台資項目的情況。地方各有關經濟部門要加強對地方台辦的協商與合作,有關對台貿易、吸收台資情況和統計資料要抄送台辦。
在對台經貿工作中,要堅持兩手抓,提高政治警惕性,防止政治滲透。要做好我方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教育工作。要有選擇、有目的、有連續性地做好台商的工作,努力擴大我政治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