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的通知

國家經貿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的通知

《國家經貿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的通知》是2002-03-15國家經貿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經貿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經貿委
  • 發布文號:國經貿傳[2002]19號
  • 發布日期:2002-03-15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國家經貿委
【發布文號】國經貿傳[2002]19號
【發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2002-03-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經貿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的通知
(國經貿傳[200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煤炭局(煤炭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1]2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隨著煤炭供大於求狀況的緩解以及價格的恢復性回升,一些地區出現了已關閉小煤礦死灰復燃、驗收標準不嚴、未核發“四證”就擅自批准或自行恢復生產、煤礦安全事故上升等問題。為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特別是防止已關閉小煤礦的死灰復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把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作為一項長期任務來抓。關閉整頓不合格的小煤礦,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是提高煤炭行業整體素質,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戰略舉措,必須持之以恆地抓下去,特別是在煤炭市場稍有好轉的情況下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堅決遏制已關閉小煤礦的死灰復燃,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前幾年工作的成果。
二、嚴格執行小煤礦整頓驗收工作標準。按照國辦《通知》的要求認真驗收,驗收合格的小煤礦,必須經驗收人員及鄉(鎮)、縣(市、區)、市(地)政府負責人逐級簽字、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四證”後,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小煤礦要堅決予以關閉;對2002年3月底前沒有申請驗收的,視同驗收不合格予以關閉。對達不到以上要求,拖延關閉整頓工作進度或放寬驗收標準的地方,國家經貿委將在全國通報批評。
三、加強對關閉整頓工作的監督檢查,嚴防已關閉小煤礦死灰復燃。這是鞏固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的難點和關鍵,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和反覆性,特別是在小煤礦比較集中和煤價回升幅度較大的地區,死灰復燃的現象比較嚴重。各地完成對鄉鎮煤礦的檢查驗收後,要把工作的重點轉到經常性監督檢查上來。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不間斷的巡迴檢查,重點檢查屬於“四個一律關閉”的小煤礦是否得到徹底地關閉,已關閉的小煤礦是否又擅自恢復生產,驗收合格並恢復生產的小煤礦是否出現標準降低和管理滑坡。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強化證照管理,建立正常的監管機制。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規定,堅決把“四證”的審批發放權上收到省級政府有關部門,並嚴格審批許可權,依法審批。要按照《關於加強煤炭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經貿運行[2001]1095號)要求,認真做好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嚴格執行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制度,並加強對小煤礦的定期安全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煤礦,要責令立即限期停產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的礦井,要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各省(區、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和礦長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建立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對徇私舞弊、濫批濫發證照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國家經貿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對有關省區市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問題突出,有弄虛作假、走過場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並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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