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品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進口商品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在1994.07.19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計畫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商品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4.07.19
  • 實施時間:1994.07.01
頒布單位,辦法全文,

頒布單位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計畫委員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積極組織國內經濟建設所需物資的進口,維護正常的進口經營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以下統稱進口單位)進口商品,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經營管理原則
第三條 國家對進口商品經營實行目錄管理。對少數關係國計民生以及國際市場壟斷性強、價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列入目錄,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管理,即由經國家核准有經營能力和優質服務的外貿公司(包括專業外貿公司、綜合外貿公司、工貿公司、聯合外貿公司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公司,下同)經營;目錄以外商品由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企業按照企業的經營範圍自主經營。
第四條 目前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共12種(目錄見附屬檔案)。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及進口商品經營管理情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簡稱外經貿部,下同)會同有關部門對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目錄提出調整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實行。
第五條 除小麥、原油、成品油、菸草外,對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每種進口商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可根據本地區外貿公司的經營能力和服務質量,推薦本地區1至2家外貿公司經營,由外經貿部核定並公布。
第六條 各部門所屬外貿公司經營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由外經貿部核定並公布。
第七條 各進口單位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可自主委託由外經貿部核定有該商品經營權的外貿公司代理進口。國家統一進口的商品(包括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由外經貿部安排外貿公司經營。
第八條 對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鼓勵主要進口用貨單位與有關外貿公司合股成立聯合公司,發揮各自優勢,聯合搞好經營。
第三章 協調監督
第九條 對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均由有關進出口商會設立專門的商品分會,負責對進口商品的經營秩序和價格進行協調和監督。
第十條 經核准經營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的外貿公司,均應參加有關商品分會,服從進出口商會的協調監督,並由有關進出口商會核發專門的商會分會會員證。
第十一條 進出口商會開展協調監督工作,應貫徹“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協調”的原則,積極組織價格協調,監督經營秩序,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當某一商品的進口劇增或進口經營秩序混亂,對國內生產構成重大損害時,外經貿部可採取重新審核核定公司經營資格等臨時措施,加強對進口商品經營秩序的巨觀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經營管理,按現行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 使用國際貸款外匯的進口經營管理,按有關貸款協定辦理。
第十五條 易貨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的進口經營管理,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經濟特區進口單位進口特區自用的商品,仍按進出口企業的經營範圍自行進口。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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