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經營單位是指經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具備開展免稅品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免稅商店是指經海關總署批准,由經營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的地點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銷售場所和存放免稅品的監管倉庫,向規定的對象銷售免稅品的企業。具體包括:口岸免稅商店、運輸工具免稅商店、市內免稅商店、外交人員免稅商店和供船免稅商店等。
經營管理規定
(一)免稅品應當由免稅商店的經營單位統一進口,並且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
(二)免稅品的維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貨架等,以及免稅商店轉入內銷的庫存積壓免稅品,應當由經營單位按照一般進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三)免稅商店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以下統稱主管海關)應當派員對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經營資質、免稅品進出庫記錄、銷售記錄、庫存記錄等。經營單位及其免稅商店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四)主管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駐免稅商店進行監管,免稅商店應當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商店設立和終止的管理規定
(一)經營單位設立免稅商店,應當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免稅品銷售場所及免稅品監管倉庫;
3.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向海關提供免稅品出入庫、銷售等信息;
4.具備一定的經營規模,其中申請設立口岸免稅商店的,口岸免稅商店所在的口岸年進出境人員應當不少於5萬人次;
5.具備包括合作協定、經營模式、法人代表等內容完備的企業章程和完備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6.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海關總署按照《行政許可法》及《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期限辦理免稅商店的審批事項。
(三)免稅品銷售場所的設立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口岸免稅商店的銷售場所應當設在口岸隔離區內;運輸工具免稅商店的銷售場所應當設在從事國際運營的運輸工具內;市內免稅商店的銷售提貨點應當設在口岸出境隔離區內。
(四)免稅品監管倉庫的設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l.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
2.建立專門的倉庫管理制度,編制月度進、出、存情況表,並且配備專職倉庫管理員,報海關備案;
3.只允許存放所屬免稅商店的免稅品;
4.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五)經批准設立的免稅商店,應當在開展經營業務一個月前向主管海關提出驗收申請。經主管海關驗收合格後,向主管海關辦理備案手續,並且提交下列材料:
1.海關總署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的複印件;
3.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
4.免稅品經營場所和監管倉庫平面圖、面積和位置示意圖;
5.免稅商店業務專用章印模;
6.免稅商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上述材料要求提交複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原件驗核。所載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O個工作日內到主管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六)經營單位申請暫停、終止或者恢復其免稅商店經營需要報經海關總署批准。免稅商店應當在經營單位提出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申請前辦理庫存免稅品結案等相關海關手續。
經批准設立的免稅商店,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對外營業的,或者暫停經營一年以上的,或者變更經營合作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重新辦理有關申請手續。
(七)更改免稅商店名稱、免稅品銷售場所或者監管倉庫地址或者面積,應當由經營單位報經海關總署批准。
進口、入出庫和調撥的監管規定
(一)經營單位為免稅商店進口免稅品,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梅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並且加蓋經營單位在主管海關備案的報關專用章,向主管海關辦理免稅品進口手續。
(二)免稅品從異地進口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監管辦法》(以下簡稱《梅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將免稅品轉關運輸至主管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三)免稅品進入監管倉庫,免稅商店應當填寫“免稅品At出監管倉庫準單”,並且隨附其他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經審核無誤,監管免稅品入庫。
未經海關批准,免稅品入庫後不得進行加工或者組裝。
(四)免稅商店將免稅品調出監管倉庫進入經營場所銷售前,應當填寫“免稅品人/出監管倉庫準單”,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經審核無誤,監管有關免稅品從監管倉庫調出進入銷售場所。
(五)免稅商店之間調撥免稅品的,調入地免稅商店應當填寫“免稅品調撥準單”,向其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調出地免稅商店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監管辦法》的規定,將免稅品轉關運輸至調入地免稅商店。
銷售管理規定
(一)免稅商店銷售的免稅進口菸草製品和酒精飲料內,外包裝的顯著位置上均應當加印“中國關稅未付( China Duty Not Paid)”的中、英文字樣。
免稅商店應當按照海關要求製作免稅品銷售發貨單據,其中口岸免稅商店應當在免稅品銷售發貨單據上填寫進出境人員搭乘運輸工具憑證或者其進出境有效證件信息等有關內容。
(二)口岸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限於已辦結出境手續、即將前往境外的人員,以及尚未辦理進境手續的人員。免稅商店應當憑其搭乘運輸工具的憑證或者其進出境的有效證件銷售免稅品。
(三)運輸工具免稅商店銷售對象限於搭乘進出境運輸工具的進出境人員。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品限運輸工具在國際(地區)航行期間經營。免稅商店應當向主管海關交驗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的“免稅品銷售明細單”。
(四)市內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限於即將出境的境外人員,免稅商店憑其出境有效證件及機(船、車)票銷售免稅品,並且應當在口岸隔離區內將免稅品交付購買人員本人攜帶出境。
(五)外交人員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限於外國駐華外交代表和領事機構及其外交人員和領事官員,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機構和人員,免稅商店應當憑上述機構和人員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按照有關規定核准的限量、限值銷售免稅品。
(六)供船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限於出境的國際(地區)航行船舶及船員。供船免稅商店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供船申請,填寫“免稅品供船準單”,在海關監管下進行國際(地區)船舶的供船工作。
報損和核銷的管理規定
(一)免稅品在辦理入庫手續期間發生溢卸或者短缺的,免稅商店應當及時向主管海關書面報告。主管海關核實無誤後出具查驗記錄,準予免稅商店修改“免稅品人/出監管倉庫準單”的相關數據內容。
(二)免稅品在儲存或者銷售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免稅商店應當及時向主管海關書面報告。如果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免稅商店應當填寫“免稅品報損準單”,主管簿關核實無誤後準予免稅結案。
免稅品在儲存或者銷售期間由於其他原因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免稅商店應當依法繳納損毀或者滅失免稅品的稅款。
(三)免稅品如果發生過期不能使用或者變質的,免稅商店應當向主管海關書面報告,並且填寫“免稅品報損準單”。主管海關查驗核准後,準予退運或者在海關監督下銷毀。
(四)免稅商店應當建立專門賬冊,並且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25日前將上季度免稅品人庫、出庫、銷售、庫存、調撥、損毀、滅失、過期等情況編制清單,填寫“免稅品明細賬”,隨附“銷售發貨單”、“免稅品庫存數量單”、“貨物出口報關單”等有關單據,向主管海關辦理免稅品核銷手續。主管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員到免稅品經營場所和監管倉庫實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