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外貿部、國家經濟委員會、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出口商品使用

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外貿部、國家經濟委員會、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出口商品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外貿部、國家經濟委員會、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出口商品使用
  • 發布單位::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80-02-04
  • 生效日期::1980-02-04
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外貿部、國家經濟委員會、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出口商品使用商標問題的聯合通知
(一九八0年二月四日)
在出口商品上用好商標,是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商品和進行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為了擴大對外貿易, 創立名牌商品, 增加外匯收入,現對當前出口商品使用商標暫作如下規定
一、工業、商業、外貿等各單位出口商品使用商標,都應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審查註冊。
二、為了適應外貿發展的需要,考慮到出口商品使用商標的特點,出口商品可以使用中外文合用商標或全外文商標,可不使用漢語拼音(使用地名和人名作商標的除外)。
三、對於在出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出口單位要精心設計,既要符合國內商標管理法規和國外銷售地區的法律要求,又要適應國外市場的風俗習慣和需要。要簡明新穎,有利於推銷商品。
四、外貿總公司、分公司和工廠企業、工業專業公司都可就其出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標申請國內註冊。未辦國內註冊的商標不得對外使用。
在外貿公司註冊的商標中,跨省、市、自治區使用的商標,一般由外貿專業總公司申請註冊; 在一個省、 市、自治區內使用的商標,由地方外貿總公司或專業分公司申請註冊。外貿專業總公司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註冊。外貿公司還可以註冊少量備用商標,在出口需要時使用。
五、為了避免在國外市場上我國出口的同類商品商標牌號過多,相互競爭,各省、市、自治區和出口單位對出口的同類商品的商標應加控制。
六、出口商品的商標,原則上是誰註冊的,就由誰專用。在一個企業(或地區)的產品不能滿足國外市場要求,需由外貿公司組織多廠生產時,可允許多廠共用商標。如果該商標是工業企業註冊的,有關外貿公司要徵得原註冊企業同意,工貿雙方應當經過協商,簽訂協定,明確雙方責任,並將協定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七、出口商品使用共用商標,必須保證使用同一商標的各廠的產品做到質量一致。避免出現商標相同,質量不一的現象。組織商品出口的單位,要會同主管工業部門組織有關各生產廠進行技術協作,嚴格檢驗,保證質量統一。所有生產出口商品的工廠都要對自己產品的質量負責。為了便於檢查和監督,應在商品或包裝上註明產地或代號。
八、各外貿公司和工廠企業、工業專業公司的出口商品的商標都可在國外註冊。國外註冊應當及時辦理,以取得銷售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保護。註冊後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在國外申請註冊時要爭取按商品大類註冊。在必要時,國內註冊也可以照顧按商品大類註冊, 並免交產品質量規格表。 今後到國外註冊商標,可委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代為辦理,在港澳和東南亞地區註冊,也可委託我駐港澳外貿機構代為辦理。
九、除反動、黃色、醜惡的以外,外貿和工業單位可以接受國外定牌或國外商人專用牌號,但應注意不要與我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仿。
十、為便於統一掌握全面情況,對外貿易部各專業總公司、中央各自營出口單位和省、市、自治區外貿局,應根據出口商品分級管理的規定,每年底將本單位或本地區經營的出口商品商標的國內外註冊和使用情況除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並抄告對外貿易部備案。
十一、外貿和工業單位都要重視出口商品的商標工作,穩定商標工作幹部,加強商標知識教育,要建立本系統或本單位的商品商標檔案和登記管理制度,對商標使用情況經常進行調查研究,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起,共同管好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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