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口岸領導小組《關於加強空運進口貨物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口岸領導小組《關於加強空運進口貨物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87.08.25由國務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口岸領導小組《關於加強空運進口貨物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7.08.25
  • 實施時間:1987.08.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關於加強空運進口貨物運輸管理的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加強空運進口貨物管理的暫行辦法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的發展,空運進口貨物的數量迅速增長,空港疏運任務日益繁重。為了加速空港貨物流轉,避免積壓,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凡利用空運進口貨物的單位,在委託有經營該項商品進口業務權的外貿、工貿公司訂貨時,必須按照委託單位的要求認真填寫進口訂貨單,其中收貨單位一欄要寫明單位全稱和詳細地址,並註明聯繫人姓名和電話號碼。
二、因賣方責任造成進口貨物短缺或者毀損,需向賣方提出索賠和補發貨物時,由原訂貨公司對外辦理。因特殊情況,由進口用貨單位自辦的,必須要求賣方在運單上註明契約號、收貨人(委託外運公司或其他貨運代理部門進行代理的,填外運公司或其他貨運代理部門),並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原訂貨公司。
三、外貿、工貿公司應當按照批准的經營進口商品的分工範圍,接受委託訂貨。對需要進口許可證的貨物,進口用貨單位如果沒有辦妥許可證,外貿、工貿公司不得受理。外貿、工貿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進口訂貨單和編寫嘜頭代號標記。有關業務人員應當認真掌握嘜頭標記的組成結構,嚴格按照每個代號的次序排列,不得顛倒、錯寫和增減。
新批准成立的外貿、工貿公司,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經貿部(運輸局)申請辦理嘜頭代號。尚未申請的,一律在本辦法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辦手續。任何單位不得自編和借用其他單位的代號。經貿部(運輸局)應當對各外貿、工貿公司使用的嘜頭代號,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理。
四、外貿、工貿公司對外簽訂空運進口貨物契約,應當爭取採用fob價格(賣方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飛機上的價格)條款,充分使用我國民航飛機,儘量利用外運公司或其他貨運代理部門在國外的空運代理。
外貿、工貿公司對外簽訂的契約條款中,應當充分考慮國內報關和疏運方面的需要。要求賣方填寫運單、製作單據發票時,必須填寫同一嘜頭標記、契約號,並提供足夠的份數。在貨物外包裝上,應當要求賣方刷制完整醒目的嘜頭標記。
五、外貿、工貿公司簽訂契約後,應當及時將契約副本、許可證等有關材料,寄送外運公司或其他貨運代理部門,作為接交報關代運的依據。
六、民航貨運部門在空運進口貨物到港後,應及時與外運公司或其他貨運代理部門辦理貨物的交接工作,逐票點清。如果貨物發生短缺、破損或者全票貨物丟失,應當由民航貨運部門簽發商務記錄。
七、外運公司和其他貨運代理部門在收到委託代理報關的貨物後,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報關分撥。對雖屬委託報關但報關手續不全,或者沒有委託報關但又屬貨運代理部門負責通知的,外運公司或其他貨運代理部門應當在報關期限內,向訂貨或者收貨單位發出三次通知或查詢函。即貨到後第一次發到貨通知或查詢函;超過一個月未能報關的,第二次發催報通知或查詢函;超過兩個月未能報關的,第三次發催報通知或查詢函。信件一律用掛號發出。
由民航貨運部門直接交付收貨人的貨物,民航要在貨到後兩個月內發出三次催報通知。
八、為了弄清情況,以利催報,對空運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滿兩個月尚未報關的,民航貨運部門、外運公司或其他貨運代理部門可分別向海關申請開拆貨物包裝。貨物包裝開拆應當在海關的監督下進行。開箱記錄由海關簽字證明。
九、收貨單位不得藉故不報關、不提貨。如確有原因,應及時向海關和民航貨運部門、外運公司或其他貨運代理部門說明理由,並在三個月內處理完畢。在此期間,收貨單位對廣告資料、樣品、禮品以及失去時效的索賠件可以向海關聲明放棄。對根據契約進口的貨物和尚未失去時效的索賠件,原則上不得放棄;確有理由放棄的,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
十、海關應當本著既把關又服務的精神,簡化手續,加快進口貨物的驗放速度。對於進口貨物驗憑國家規定的批准證件按規章予以放行。
海關對於索賠貨物,應按照海關總署《關於無代價抵償進出口貨物的征免稅規定》驗放。對當時交驗索賠證明有困難的,在收貨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後,海關可先予以放行,並限期補辦手續。對於不屬國家限制進口商品且又無法提供發票的樣品、禮品,經收貨人申請,海關可以開箱查驗,做出估價,並按規章予以徵稅或免稅放行。
十一、收貨單位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即應由民航貨運部門、外運公司或者其他貨運代理部門分別移交海關變賣處理。變賣應當遵循經濟、節約、物盡其用的原則,儀器、機械設備應當儘可能變賣給有關單位。
變賣所得貨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單位申請,由海關予以發還;對逾期無人申請的,上繳國庫。
十二、進口用貨單位,外貿、工貿公司,外運公司和其他貨運代理部門以及空港所在地海關等,要嚴格執行本辦法,並應根據本辦法建立和健全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責任。
十三、各地口岸委(辦)應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地方口岸管理機構職責範圍暫行規定》(國辦發〔1987〕21號),組織口岸有關單位,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遇有矛盾及時協調解決。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空港壓貨,致使貨物變質、索賠件失去時效或者出現無主貨等現象的,應當查清情況,追究責任方或者責任人員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十四、國務院口岸辦應當會同經貿部、海關總署、中國民航局等部門,按本辦法的規定定期進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日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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