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標準和核准程式的通知》是商務部為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範內資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於2003年7月30日發布的關於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標準和核准程式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外文名: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貿發[2003]254號
【發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2003-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商務部關於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標準和核准程式的通知
(商貿發[2003]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經貿局:
為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範內資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商務部決定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標準和核准程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對註冊在中西部地區(本規定所指的中西部地區包括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含長春)、黑龍江(含哈爾濱)、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漢)、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包括成都)、貴州、雲南、西藏、陝西(含西安)、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內資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優惠條件外,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註冊的所有內資企業在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方面實行統一的政策。
二、內資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分為外貿流通經營資格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格兩種(邊貿企業的現行政策不變)。其經營範圍分別為:
(一)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格。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獲權企業可以按照經營範圍在中國全部關境內以國家規定的各種貿易方式自由從事進出口業務。
三、外貿流通經營資格實行核准制,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格實行登記制。
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哈爾濱、長春、瀋陽、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珠海、汕頭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受權管理機關)進行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核准登記並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是內資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的唯一有效憑證。任何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格證書》。
四、內資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註冊資本(金)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註冊在中西部地區的內資企業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6)證明其符合申請外貿流通經營資格條件的其它材料。
(二)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資格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6)非法人企業需提供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複印件;
(7)證明其符合申請自營進出口資格條件的其它材料。
五、辦理內資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核准和登記,應按照下列程式和要求進行。
(一)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到註冊地所在地區的受權管理機關辦理。
企業應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或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提交電子申請並向受權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企業提交的電子申請和書面申報材料齊備無誤後,受權管理機關予以受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登記與否的決定。對準予核准、登記的,授權管理機關應在此期間內通過商務部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系統”向企業頒發《資格證書》;不準予核准、登記的,應在此期間內書面向企業告知理由。
(二)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核准登記後,受權管理機關應將企業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連同《資格證書》複印件存檔。
(三)企業憑《資格證書》到工商、海關、質檢、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
六、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各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西藏自治區、蘇州工業園區、江蘇省私營外貿企業創業園區原由當地自行審核或登記內資進出口企業的經營地域限制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