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管理辦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為進一步加強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的建設,規範資料庫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更新,民政部制定了《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 發布單位:民政部
發布令,辦法內容,

發布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的建設,規範資料庫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更新,民政部制定了《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的使用、維護、更新,確保數據完整、規範、準確、有效,資料庫管理系統安全高效運行,更好地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服務,方便民眾生產生活,根據有關法規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是指以地理信息系統和資料庫技術等為基礎,對地名和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等數據的採集、錄(導)入、存儲、處理、分析、套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地區、盟)、縣(市、市轄區)四級資料庫組成,使用統一的軟體平台,其中國家級資料庫存儲全國範圍的數據,省、市、縣三級資料庫各存儲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
第三條 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管理工作內容包括:
(一)採集、審核、錄(導)入數據;
(二)更新、補充、修改數據;
(三)按時限報送數據;
(四)定期進行數據備份;
(五)硬體設備配置及管理維護;
(六)軟體研發、配備、升級及運行維護;
(七)數據管理和套用;
(八)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條 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運行管理執行以下標準:
(一)《地名分類與類別代碼編制規則》(GB/Tl8521—2001);
(二)《國家地名資料庫代碼編制規則》(民地辦發〔2010〕1 號;
(三)《國家地名資料庫建設指導意見》(民辦發〔2006〕4號);
(四)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工作規程(修訂版)。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區劃和地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地名和區劃資料庫的使用、更新維護、運行管理、開發套用及配套建設。
第六條 民政部負責制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建設規劃,研究制定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開發套用各種比例尺的圖形庫數據;組織研發資料庫管理系統軟體和軟體升級;省級資料庫建設的技術指導、上報數據審核和檢查驗收;組織開展技術培訓;負責國家資料庫數據的匯總、修改、管理套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七條 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級資料庫建設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業務培訓、上報數據審核、督促檢查;本級資料庫數據的修改、關聯、匯總上報、管理套用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八條 市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級資料庫建設的技術指導、業務培訓、上報數據審核、檢查驗收;本級資料庫數據的採集、錄(導)入、修改、關聯、核對、匯總上報、管理套用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九條 縣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和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等數據的採集、錄(導)入、修改、關聯、核對、匯總上報、管理套用,業務培訓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三章 數據採集、更新、報送
第十條 資料庫數據分為專題地名和行政區劃屬性數據、空間圖形數據和多媒體數據。
(一)專題地名和行政區劃屬性數據是指反映地名、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的文字、數字等相關數據。
1.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和人文地理實體的名稱、地理位置及附屬信息。自然地理實體包括海域、水系、陸地地形等;人文地理實體包括各級行政區域及非行政區域、民眾自治組織、居民點、具有地名意義的交通運輸設施、水力電力通信設施、紀念地與旅遊勝地、建築物、單位等。
2.行政區劃:包括行政區劃概況、沿革、人口、面積、經濟、城建等數據。
3.行政區域界線:包括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界樁登記表、界線聯檢成果及會議紀要,邊界糾紛處理協定,平安邊界建設成果等。
(二)空間圖形數據是指不同比例尺的矢量地圖和遙感影像、行政區域界線矢量數據;地名標誌、界樁等矢量數據。
(三)多媒體數據是指描述地理實體、地名標誌、界樁的圖像、視頻、音頻等數據;描述界線的有關檔案掃描圖等。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地名和區劃數據採集機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時限要求,統一做好數據採集、入庫工作。
第十二條 數據更新堅持準確規範、上下聯動的原則。數據發生變更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更新工作,縣級主管部門每年1、4、7、10月,市級主管部門每年2、5、8、11月,省級主管部門每年6、12月分別將更新數據匯總審核後以安全方式報送。
第十三條 數據增加、修改、更新、刪除,應當履行審批備案制度,由審批的主管部門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永久保存。
第四章 數據共享使用
第十四條 地名和區劃數據分為基礎數據、政務數據和公共數據,分別按不同許可權、面向不同對象、以不同形式進行共享使用。
第十五條 基礎數據是指資料庫內的全部數據,主要面向民政系統(地名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在專用計算機或內部保密專網上共享或以檔案交換方式提供使用,與政務網、網際網路進行物理隔離。
第十六條 政務數據是指經篩選並通過保密審核的數據,主要面向政府部門,供瀏覽查閱,不能下載保存,不同用戶授予不同許可權,使用環境與網際網路邏輯隔離。
第十七條 公共數據是指經篩選並脫密處理的數據,面向社會公眾,通過網際網路、問路電話、觸控螢幕等平台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政務數據和公共數據須依程式審批後共享使用,具體程式為:
(一)主管部門結合地名更新和公共服務需求,定期編制地名和區劃數據已分享資料夾,並通過公共平台或入口網站公布已分享資料夾、使用許可權、共享方式及相關要求;
(二)使用部門對照目錄,根據需要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明確使用目的、數據範圍、有關需求等內容;
(三)主管部門審查後,經過脫密處理,授權使用部門使用並對其進行監督。
第五章 運行維護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須配備數據採集設備、專用保密計算機及存儲設備,有條件的可配備專用機房及監控、防水、防火、防塵、防電磁、防輻射、防雷擊等配套設施,定期檢查系統運行情況,並制定故障恢復預案,做到有備無患。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採取安全訪問許可權控制措施,嚴格執行身份驗證制度,防止未經授權用戶訪問資料庫。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對後台資料庫進行數據更改操作。確需後台操作的,必須經批准,並事先對資料庫進行備份,詳細記錄數據更改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建立安全存儲機制,保證數據安全,每年6、12月對數據進行多份、異質備份,檢查備份數據存儲介質,並填寫數據備份管理日誌。
第二十二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指派專職人員負責數據採集和系統管理,建立崗前培訓制度,定期組織技術培訓;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須移交全部相關資料,確保資料庫運行不受人員更替影響。
第二十三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責任分工制度、系統維護制度、運行操作規程、檔案管理制度和情況反饋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向同級人民政府積極爭取,將建庫、更新、維護、升級等經費作為專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也可以向企事業單位有償提供數據公共產品,其收益用於資料庫全面建設,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定期組織資料庫管理系統軟體升級。地方各級主管部門根據統一部署做好相應升級工作。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六條 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中的涉密信息,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嚴格專機專用,嚴禁接入網際網路,專用存儲處理設備不能與其他計算機交叉使用,不得在聯網計算機上安裝運行資料庫軟體和處理數據;專用計算機須安裝正版防毒軟體並定期查殺病毒,嚴格控制移動介質使用,數據上報前要進行防毒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專用計算機及存儲處理設備出現故障,應到保密部門指定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如送其他單位,須經本部門主管領導批准,並由專人進行現場監督;報廢設備和過期數據應到保密部門指定單位進行銷毀。
第二十九條 與其他單位合作建庫,利用數據開展功能拓展套用,須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審查其保密資質並簽訂保密協定,同時對數據進行脫密處理。
第三十條 加強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定期開展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提高安全意識、防範意識和責任意識,確保數據安全可靠,資料庫管理系統安全有序運行。
第三十一條 因管理失職或者處置不當而泄露涉密信息,有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可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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