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佛岡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印發佛岡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政府,各有關單位:
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的《佛岡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地名普查辦反映。
佛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22日
佛岡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國發〔2014〕3號)、《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地名普查組發〔2014〕1號)、《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規程〉的通知》(國地名普查組發〔2014〕3號)、《關於印發清遠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地辦字〔2014〕6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查清地名基本情況,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範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設定標準規範的地名標誌,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即國家地名資料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發揮地名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方便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加強國防建設和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礎作用。
(一)調查地名基本情況。包括行政區域,非行政區域,民眾自治組織,居民點,交通運輸設施,水利、電力、通信設施,紀念地、旅遊景點,建築物,單位,陸地水系,陸地地形等11大類地名的名稱、位置及相關屬性信息。
(二)規範地理實體名稱。根據國家地名管理的有關法規,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範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切實解決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顧傳統、刻意崇洋、虛張聲勢、名不符實,地名譯寫不準確、用字不規範、含義不健康等問題。
(三)設定地名標誌。根據實際需要,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設定地名標誌。
(四)開發、套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編纂出版地名圖、錄、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區劃資料庫,開展地名信息化服務,開發研製地名信息化服務產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檔案,實現地名普查檔案數位化管理。
二、普查範圍
此次地名普查涉及我縣的共分為11大類、68個子類。
(一)行政區劃名稱(縣、鎮);
(二)非行政區劃名稱(礦區、農、林、牧、漁區、工業區、開發區、貿易區);
(三)居民點名稱(城鎮居民點〈居民住宅區、居民小區〉和農村居民點〈自然村〉等);
(四)交通運輸設施名稱(公路、街巷、公車站、汽車站、渡口、碼頭、停車場、橋樑、隧道);
(五)民眾自治組織名稱(村委會、居委會、社區);
(六)水利、電力設施名稱(池塘、水庫、蓄〈瀉〉洪區、水渠、堤壩、發電站);
(七)紀念地與風景點(自然保護區、公園、風景區、紀念地、遺址)名稱;
(八)單位名稱(黨政機關、民間組織、事業單位、企業);
(九)建築物名稱(房屋〈有地名意義的以及大型建築物、住宅區和8層以上的高層建築物〉、亭、台、碑、塔、廣場、體育場、館);
(十)陸地水系名稱(河流、湖泊、河島、湖島、井、泉、峽谷);
(十一)陸地地形名稱(平原盆地、丘陵、山脈、山峰、沼澤、森林、洞穴)。
三、組織實施
此次地名普查以縣級政區為單位進行。縣政府相應成立佛岡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簡稱佛岡縣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簡稱佛岡縣地名普查辦),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按照省、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普查工作。各鎮及相關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普查工作機構(成立機構檔案內容包括領導成員、普查聯絡員、電子信箱、聯繫電話等,並於2015年1月30日前報縣地名普查辦),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地名普查工作。
四、職責分工
縣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職責:(1)制定佛岡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有關方針、政策和保障措施;(2)組織部署佛岡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3)協調解決普查中的重大問題;(4)審議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項;(5)承辦縣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
縣地名普查辦職責:(1)擬定佛岡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2)根據需要完善佛岡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技術規範;(3)負責組織佛岡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宣傳;(4)負責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5)負責地名普查的會議組織、業務培訓、檢查指導驗收;(6)負責組織地名普查成果上報和建檔工作;(7)負責建立、完善地名普查資料庫;(8)負責組織編纂普查地名標準地名圖、錄、典、志等;(9)負責組織地名普查信息綜合套用服務;(10)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協助和配合工作,做好地名普查所需專題資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並確保信息和數據的有效性和現勢性。
縣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根據《清遠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和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工作。要建立有效的普查實施管理機制,明確普查的責任單位、技術支持單位和質量監控機制,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充分發揮各參與單位的優勢和積極性,使各參與主體之間職責互補,確保普查工作順利完成。
五、時間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採取自下而上、條塊結合的方法進行。即按照普查範圍,涉及到各鎮及有關部門的,由各鎮及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普查並上報,最後由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核對、分類、匯總。具體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啟動階段(時間:2014年7月至12月)。
1.成立縣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制訂普查實施方案。
2.選配普查員,建立縣、鎮、村(居)普查隊伍(每個行政村(居)1名),各鎮、縣有關單位選配聯絡員一名。
3.召開會議,動員部署普查工作。
4.組織普查員培訓,縣負責培訓鎮村普查骨幹和各鎮、縣有關單位的聯絡員。
5.印製各類普查登記表,收集專業部門掌握的地名有關資料等。
6.落實聘請有資質測繪院(隊)作為縣地名普查技術力量。
(二)調查登記階段(時間:2015年1月至12月)。
以鎮及有關單位為主體,組織開展地名普查登記工作。深入到各鎮、村(居)實地,組織開展地名數據外業調查。
1.召開由熟悉本地情況的村(居)委幹部、鄉賢、老同志等參加的座談會,了解相關地名的由來,歷史沿革,含義等信息。
2.收集鎮、村(居)委會和各專業部門與之相關的地名信息資料,如地方志書、檔案檔案、書籍典故、歷史資料、規劃圖紙等。
3.整理、論證和審定相關地名信息,編寫地名普查目錄,填寫地名普查表,標註1:50000地圖,並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報送縣普查辦。
(三)普查資料考證錄入和檢查驗收階段(時間: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
縣普查辦組織對各鎮的普查登記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歸納,並與原有資料進行核對,驗收匯總, 做好表、圖冊、資料錄入等查漏補缺。分類錄入國家地名資料庫管理系統,形成相應的各類地名普查成果資料,拷貝後上報市。
(四)總結和成果套用階段(時間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對普查成果和檔案資料進行數位化處理,起草地名普查工作總結,完成地名普查總結和普查成果套用,迎接市的檢查驗收。
六、方法步驟
(一)制定方案。成立地名普查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地名普查實施方案,報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二)培訓人員。各相關單位、鎮村地名普查人員的培訓工作由縣普查辦具體負責實施。
(三)收集資料。全面蒐集與地名相關的歷史沿革、名稱由來以及相關屬性信息資料,包括圖、錄、典、志等,對資料進行整理、甄別、論證和審定。
(四)實地踏勘。實地調查地名現狀,查清地名的名稱、位置以及相關屬性信息。
(五)標準化處理地名。根據國家、省地名管理的有關法規,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普查的地名進行審定和標準化處理。
(六)設定地名標誌。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設定地名標誌。
(七)建立資料庫。將地名文字和圖形信息及多媒體數據錄入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根據普查成果和工作圖,修改矢量地圖上的地名註記和變化的地物。
(八)製作成果。填寫各類普查成果表,標繪地名普查成果圖,對普查成果和檔案資料進行數位化處理,起草地名普查工作總結,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報審批報告。
(九)驗收。地名普查工作驗收內容包括組織實施和普查成果兩個方面。由縣普查辦先行自查,根據自查情況改進後,報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辦進行核查,市地名普查辦根據核查情況作進一步完善後,報省地名普查辦驗收。
(十)上報歸檔。普查成果驗收合格後,逐級上報。完成普查檔案、資料、成果等的立卷歸檔工作。
(十一)編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縣地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纂出版本行政區域的地名圖、錄、典、志等出版物。
(十二)開展地名信息化服務。縣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網站,開發地名信息化服務產品,向社會提供地名公共服務。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地名普查是重要的公共信息資源專項調查,也是一項基礎性的國情調查。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安排,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普查工作任務順利完成。參加地名普查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切實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二)經費保障。根據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暨加強和改善地名管理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財政分級負擔原則,把地名工作經費特別是普查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三)落實人員保障。各鎮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普查人員的配備,從相關業務股室抽調人員,組建成精幹高效的普查隊伍。同時,要確定1名地名普查聯絡員,負責向縣地名普查辦提供本單位有關的地名普查資料。縣地名普查辦要按照工作進程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交流進展情況,討論分析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確保普查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四)安全保障。要做好有關資料、數據和信息的分類管理工作。涉密資料、數據和信息須嚴格保密。在軍事管理區等敏感地區開展地名普查時,要事先與駐軍單位溝通。
(五)宣傳保障。縣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以及宣傳欄、路街牌廣告欄等多種宣傳工具,廣泛宣傳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
(六)嚴格技術規範。要嚴格執行地名普查工作規程,落實逐級驗收等工作制度和標準,切實加強對普查質量的控制和管理。各鎮和各有關部門的普查機構要精心組織外業調查和內業整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切實糾正,並及時向縣普查辦報告。廣大普查人員要深入實地,認真開展地名調查、信息收集等工作,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如實填報普查數據,不得編造、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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