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國發〔2014〕3號)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4〕58號)要求,我市定於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 地區:許昌市
- 類別:通知
- 內容:全國地名普查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國發〔2014〕3號)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4〕58號)要求,我市定於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名普查的重要意義
地名作為一種重要的文化形態和載體,承載著人類文明發展的歷史,是民族文化、地域文化、鄉土文化的歷史見證與記憶,是重要的地理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在日常生產生活、社會治理、經濟發展、文化建設、國防建設和對外交往等方面廣泛發揮著重要作用。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是全面準確掌握地名信息的根本途徑。我市地名數據信息量龐大,地名歷史文化厚重。近30年來,由於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城鄉變遷迅速,地名在數量和內容上都發生了巨大變化,老地名不斷更迭、消失,新地名大量湧現,有地無名、名實不符、一地多名、地名用字不規範、地名信息陳舊等問題日漸突出,難以適應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無法滿足社會各界對地名服務越來越高的需求,亟需進一步強化地名基礎工作。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準確掌握、開發和運用我市地名信息,對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服務國防建設,推進“五型許昌”建設,方便社會交流交往、服務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傳承弘揚優秀地名歷史文化,進一步提高地名標準化和規範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我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順利實施。
二、地名普查的範圍、內容
普查範圍:全市所轄全部行政區域。
普查內容:查清地名及相關屬性信息,對尚未命名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範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設定標準規範的地名標誌,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建立地名普查檔案。
三、地名普查的組織實施
此次地名普查範圍大、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技術要求高,為加強領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市政府成立許昌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統一的實施方案、工作規程和普查的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各縣(市、區)要成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省、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規定和要求,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地名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進行。領導小組屬於階段性工作機構,任務完成後即撤銷。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四、地名普查的時間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到2018年6月30日結束,按照“試點先行、壓茬跟進、重點督促、全面落實”原則,分四個階段實施。長葛市、魏都區作為全省試點單位先期開展普查,其他縣(市、區)分階段壓茬跟進。普查標準時點為2014年12月31日。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第一階段,普查準備。2014年7月至12月,市及試點市(區)完成組織動員、成立機構、蒐集資料、制定方案、人員培訓等各項準備工作。2015年1月至6月,其他縣(市、區)完成以上工作。
第二階段,普查實施。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試點市(區)完成普查及匯總、上報和自查工作。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其他縣(市、區)完成以上工作。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2016年7月至12月,市地名普查辦對試點市(區)進行核查之後,省地名普查辦進行檢查驗收。2017年1月至6月,市地名普查辦對其他縣(市、區)進行核查之後,省地名普查辦對其他縣(市、區)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階段,完善成果。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全市地名普查成果完善、匯總和上報省地名普查辦工作,建立檔案,開展地名普查成果開發套用和總結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要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研究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具體工作計畫,上報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要定期召開會議,及時掌握地名普查工作的進度和存在問題,協調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定期上報工作進度。各縣(市、區)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地名普查工作的檢查、督促和指導。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部門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充分共享已有資料、成果和數據信息,主動及時提供地名普查的相關資料,共同研究解決普查工作中的問題。
(二)加強普查力量。各縣(市、區)要切實加強普查隊伍建設和技術培訓,按照工作量落實普查工作人員,明確普查工作崗位職責,確保人員到位、責任到位。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做好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填報工作。普查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工作規程和技術標準認真做好普查工作,確保普查數據有效真實。
(三)保障普查經費。各級財政部門要把普查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落實人員、技術、培訓、場地、專用設施設備等各項專門經費,保障普查各項工作順利推進。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四)確保普查質量。各級、各部門要充分運用遙感、網路、地理信息系統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空間定位、數據採集、信息匯總等工作,充分共享已有資料、成果和數據信息,提高普查效率和準確性。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有關地名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普查質量監督小組,建立完善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制度,對普查工作進行全程質量控制,確保按時按質完成普查工作。
(五)加強輿論宣傳。各級、各部門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以及宣傳欄、街路牌廣告欄等多種宣傳途徑,廣泛宣傳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要求,為普查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