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

楚雄州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
  • 地點:楚雄州
  • 性質:實施方案
  • 目的: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
導語,正文,

導語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
現將《楚雄州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正文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國發〔2014〕3號)精神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雲政發〔2014〕36號)要求,為認真做好我州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義
地名是基礎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項公益性、基礎性的國情調查。開展地名普查,查清掌握地名基本情況,提高地名標準化水平,為社會提供全面準確的地名信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鞏固國防建設,有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交流交往、方便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目標任務
查清地名基本情況,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範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設定標準規範的地名標誌,建立、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資料庫(即國家地名資料庫),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發揮地名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方便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加強國防建設和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礎作用。
(一)查清地名基本情況。查清11大類地名的名稱、位置及有關屬性信息。包括:1.行政區域;2.非行政區域;3.民眾自治組織;4.居民點;5.交通運輸設施;6.水利、電力、通信設施;7.紀念地、旅遊景點;8.建築物;9.單位;10.陸地水系;11.陸地地形。
(二)規範地理實體名稱。根據國家地名管理有關法規,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範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切實解決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顧傳統、刻意崇洋、虛張聲勢、名不符實,地名譯寫特別是少數民族語地名譯寫不準確、用字不規範、含義不健康等問題。
(三)設定地名標誌。依據國家有關要求對重要地理實體地名設定地名標誌。
(四)建立地名資料庫。將普查中通過實地調查、收集整理登記的地名信息,實地勘測的實體地名信息及更新的主要地物數據統一錄入國家地名管理系統,實現地名信息電子化管理,建立我州區劃地名信息管理系統。
(五)開發套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編纂出版地名圖、錄、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地名動態管理長效機制,向社會提供及時準確的地名信息。
(六)建立地名普查檔案,實現地名普查檔案的數位化管理。
三、普查範圍
全州10縣市。
四、組織機構
此次地名普查範圍大、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為加強領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州人民政府成立楚雄州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安排部署全州普查工作、協調解決普查中的重大問題、審議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項、審定、上報普查成果等有關工作。領導小組任務完成後即自行撤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州民政局,承擔普查日常工作,負責擬定實施方案、組織宣傳、業務培訓、工作檢查指導、重大問題調研論證、成果上報建檔、普查資料庫建設、編纂標準地名圖錄典志、普查信息綜合套用服務、統籌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及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等。
根據此次地名普查技術要求高、專業性強的特點,採取職能部門實施與購買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協同完成普查任務。
此次地名普查以縣級政區為單位進行。各縣市人民政府相應成立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標準名稱為XX州、縣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簡稱XX州、縣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簡稱XX州、縣市地名普查辦),辦公室設在地名主管部門,按照州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分級負責、統籌協調,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地名普查工作。
五、時間安排
從2014年7月1日開始,到2018年6月30日結束,分4個階段實施完成。普查標準時點為2014年12月31日。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設立地名普查機構、制定方案、編制經費預算、舉辦業務培訓和資料蒐集、整理等各項準備工作。
(二)全面普查階段(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編寫地名普查目錄、填寫地名登記表、實地調查測量地名地理位置,修測或補測與地名有關的新增地物地貌,進行地名標準化處理,建立地名屬性資料庫和建立圖形資料庫。
(三)檢查驗收上報階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省、州、縣市分別對普查成果進行3級檢查驗收,最後報請國家檢查驗收。完成普查檔案、資料統計上報及立卷歸檔工作。
(四)普查成果開發利用階段(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利用普查成果建立省、州、縣市3級統一的地名信息管理系統;編纂出版地名圖、錄、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歷史地名保護名錄,開發地名文化產品,開展地名信息化服務。
六、方法步驟
(一)制定方案。縣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要在州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實際,科學制定地名普查實施方案,報上級地名普查領導小組審批。認真做好本地地名普查前期各項準備工作,廣泛宣傳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到機構、方案、人員、經費四到位。
(二)招標採購。對普查中涉及地名位置、圖形數據建庫、圖形數據與屬性數據匹配及後期成果整理匯總等涉及地理信息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採取政府採購的方式,由省普查辦按照規定和程式集中採購。
(三)培訓人員。按照分級負責、分期分批、分階段進行的原則,省級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州、縣市地名普查辦的培訓工作,州和縣市地名普查辦負責本地區基層地名普查人員的業務培訓。
(四)收集資料。根據普查的具體範圍,以縣級政區為單位,全面蒐集與本級地名有關的歷史沿革、名稱由來以及有關屬性信息資料。收集各類地名資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補更、歷年地名命名更名、文物考古、統計等資料和有關地名圖、錄、典、志和碑刻資料,政府機關、專業部門下發的有關地名方面的檔案、通告、簡報、年鑑和各專業部門印製的歷屆地圖資料等,對資料進行整理、甄別、論證和審定。購置普查所需的地形圖或衛星影像圖、計算機、衛星定位儀、照相器材等設備。
(五)實地踏勘。根據地名普查目錄、地名登記表、工作圖,採取部門協作等多種方式,分類調取資料、發放調查表、分片調查收集,召集當地民眾座談,走訪知情人,現場踏勘對照核實,測量地名及標誌位置,更新與地名有關的新增地物和地貌,填寫《地名登記表》,標繪地名工作圖。
(六)標準化處理地名。根據國家地名管理的有關法規,對有地無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實體進行命名更名;對帶有區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義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讀音,特別是少數民族語地名進行審音定字。完成普查的地名審定和標準化處理。
(七)設定地名標誌。依據國家有關要求和標準,對縣城區、鄉鎮人民政府駐地及主要居民點設定地名標誌。
(八)建立地名屬性資料庫。將核對後的地名登記表錄入國家地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縣級地名屬性資料庫。
(九)建立地名圖形資料庫。將普查的標準地名名稱、位置和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標繪到國家地名管理信息系統,對與地名有關的主要地物進行更新,初步建立縣級地名圖形資料庫。對兩個資料庫進行圖形匹配,建立地名屬性資料庫與圖形資料庫正確連線關係。
(十)製作成果。整理普查工作檔案、圖件、圖像資料,按照國家地名普查檔案管理要求分類歸檔。起草地名普查工作總結和地名普查成果上報審批報告。
(十一)檢查驗收。縣市地名普查辦公室先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報州檢查,經州檢查合格後,寫出檢查報告報省級地名普查辦驗收;省級地名普查辦驗收後,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進行國家級檢查驗收。
(十二)上報歸檔。普查成果經國家驗收合格後,以縣為單位將普查成果逐級上報,匯總歸檔。
(十三)編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編纂出版地名圖、錄、典、志等出版物。
(十四)開展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網站,開發研製地名信息化服務產品。
七、職責分工
(一)州民政局。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州地名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宣傳和督促檢查驗收,地名普查成果的統計、覆核、審查、匯總逐級上報,地名普查成果轉化等工作。
(二)州發改委。負責協調地名普查方案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及其他有關專項規劃的銜接、能源設施基礎資料等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三)州工信委。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工業園區、工業企業、通信基站等與本單位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四)州教育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各級各類學校等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五)州民委。負責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務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六)州公安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七)州財政局。負責州本級普查經費的保障落實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八)州國土資源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地質公園、礦產資源、基礎地理信息等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九)州住建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等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十)州交通運輸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國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國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運輸設施基礎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十一)州農業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與農業經營管理單位等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十二)州林業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林業經營管理單位等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十三)州水務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礎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十四)州文體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文化、體育場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十五)州衛生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各級各類醫院以及基層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急救機構等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十六)州工商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各類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等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十七)州質監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行政區劃及各類組織機構代碼等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十八)州宗教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等基礎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十九)州統計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社會、經濟、人口等有關統計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二十)州旅遊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各級旅遊景點和旅遊資源基礎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二十一)州志辦。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礎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二十二至二十四)電信、移動、聯通楚雄分公司。負責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設施、通信線路等與本單位有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二十五)楚雄軍分區。負責地名普查與駐軍單位有關問題的協調處理,以及軍事管理區和軍事禁區內地名普查的協調保障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廣泛宣傳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重要意義,切實擔負起普查工作職責,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具體抓,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結合實際細化方案措施,分解工作任務,確保地名普查工作領導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強化工作協同。要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作用。地名主管部門要勇於擔當,主動牽頭,各縣市、有關部門既要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又要相互配合、通力協作,及時通報情況,共商工作舉措,合力攻克難題,形成上下聯動、左右協同、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強化資金保障和監管。要嚴格按照規定管好用好各級財政安排的專項經費,配套安排地名普查工作經費。要加強資金使用全過程監督,確保專款專用、綜合效益最大化。
(四)強化工作紀律。要嚴格按照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有關政策規定、工作規程和技術標準做好普查工作,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要做好有關資料、數據和信息的分類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涉密資料、數據和信息的管理工作。在軍事管理區等敏感地區開展地名普查時,必須事先與部隊、外事、邊防等涉及部門、單位溝通,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逐級上報批准。要積極穩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區以及有爭議地區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強化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大力宣傳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重要意義、政策規定等,引導公眾關注、參與、支持普查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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