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編制2001年財政收支預算的通知
- 發布文號:川府發[2000]41號
- 發布日期:2000-10-19
- 生效日期:2000-10-19
發布信息
【發布文號】川府發[2000]41號
【發布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2000-10-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財政收支預算的通知
通知
編制2001年預算總的指導思想是: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有關財稅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完善稅制,加強征管,確保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貫徹落實中央的積極財政政策。抓住中央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增加對中西部地區投入的大好機遇,加大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的力度,保證重點支出的需要。進一步改革預算編制方式,試編部門預算。大力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增加社會保障投入,積極推進稅費改革,促進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實現追趕型、跨越式發展。
(一)財政收入的增幅略高於國內生產總值的增幅,繼續提高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
(二)進一步配合和貫徹中央完善稅制的有關政策規定,健全收入機制,保持財政收入穩定增長。一是清理和規範財稅優惠政策,堅決取消各地越權制定的稅收先征後返政策。二是配合車輛道路稅費改革,適時開徵車購稅和燃油稅;積極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逐步完善和建立農業稅制度。三是進一步完善、規範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包括:規範消費稅稅基,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合理調整稅目和稅率水平,改進和完善捲菸、酒類消費稅的徵稅方式;調整營業稅政策,加強對娛樂性消費行為的調節力度,實現內外資金融企業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實行最低企業所得稅制度;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加大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控力度;實現對內外資企業在徵收耕地占用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方面的公平稅負;統一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並相應調整稅額標準;加強對加工貿易內銷的審批管理和稅務登記管理。
(三)繼續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繼續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各級政府、各部門在編制2001年支出預算時,堅持按照《預算法》的要求,量入為出,不得編列預算赤字;繼續貫徹“壓、調、改、保”原則,即壓縮人員經費開支及不符合公共財政基本要求的部分支出,著力調整支出結構,改革預算編制方法,推行零基預算加項目預算的預算編制方法,增強財政支出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保證政府行使職能的重點需要。在安排財政預算支出時,必須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的需要和由各級財政償還的政府負債、各項改革及中央有關配套支出、維護社會穩定所需支出以及教育、科技、農業等法定支出增長,若有餘力,再安排其他方面的支出。按照以上支出原則,2001年要妥善安排好以下支出:
(一)各級財政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機關公務員和由財政開支的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並保證按時、足額發放;貫徹落實中央的各項調資政策。
(二)切實建立防範財政風險機制。各級財政要在預算安排時留有必要的資金,尤其是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償還地方政府專項貸款本息和國債轉貸資金本息等債務。
(三)積極籌措資金,支持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保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時足額發放,支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
(四)教育、科技、農業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長。
(五)各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支出,保證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以及建立糧食風險基金所需資金的足額到位。
(六)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進一步規範財政資金供給範圍,解決財政供養人口過多、包攬過寬的問題。在機構改革的同時,做好定編定崗定員工作,嚴格控制行政事業經費,對能夠進入市場取得穩定收入的事業單位,逐步消減財政撥款。逐步減少對競爭性領域的直接投資。
(七)取消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部門,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所必需的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八)規範財政收支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逐步改革財政資金繳撥方式,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
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是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迫切要求和基本前提。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川辦發〔2000〕83號)的有關精神,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努力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在財政預算中的比例。
(二)研究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籌資機制和繳費制度,提高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率,充分發揮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的主渠道作用。
(三)認真稽核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嚴禁企業或個人瞞報、漏報繳費基數,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穩定增長。對基本養老金計發項目和標準進行認真清理,嚴格區分統籌內外項目。凡屆國家規定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必須保證足額發放;統籌項目外的,應由企業根據效益情況自行確定。
(四)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發放,各地要堅持按照“三三制”的原則籌集資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業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保證資金到位。對個別虧損嚴重、資不抵債的困難企業自籌和社會籌集不足的部分,經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給予保證。
(五)積極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要根據當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既要保障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促進下崗和失業人員再就業。
(六)加強對社會保障支出的監督和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