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經費申報審批暫行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8年12月16日。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98-12-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2-16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根據《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和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省級各部門應當按照省財政廳批覆的年初預算為各部門的年度執行預算,包乾使用,不得突破。凡年初預算作了安排的項目或預算中已經包括的支出專項,尤其是財政負擔的工資性支出和正常的公務費、業務費、一般修繕購置費、會議費等,一律在各部門的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自行解決,杜絕辦一件事要一筆錢的現象。
按照上述原則和要求,在年初部門預算之外向財政申請專項經費補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家和省出台新的重大增支政策需要增加的支出。
(二)確需調整部門事業發展或工作計畫並經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而需要增加的支出。
(三)省委、省政府臨時交辦的超過年初預算包乾範圍需要增加支出較多的事項。
(四)因遭受自然災害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增加支出較多的事項。
(五)省委、省政府決定增加的有關支出事項以及符合財政專項經費補助範圍的其他支出事項。
下列情況不屬於專項資金申報範圍:
年初預算作了安排的項目或部門年度包干預算中已包括的支出事項;國家和省禁止的支出項目,以及應由部門、單位或職工個人承擔的支出項目;單位未按《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要求實行收支統管的。
(一)省級各部門申請財政專項經費補助的報告,應詳細陳述資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提供有關的檔案依據或文字材料,提出資金的籌集渠道以及安排使用的詳細預算方案。
(二)省級各部門的專項經費申請報告一律以正式檔案專題報告,不得以便函或個人名義報告有關專項經費申請事宜,更不得在議事紀要或其他工作性報告中附帶專項經費申請事宜。
(三)申報財政專項經費補助,應按財務隸屬關係和預算管理依次逐級報送。
對下屬單位的經費申請報告,省級財務主管部門在部門年度預算經費中能夠調劑解決的,可提出意見報經省財政廳同意後辦理;省級財務主管部門不能調劑解決的,可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報告。
(四)專項經費的申請報告應由部門、單位的財務機構負責報送,部門、單位內部其他職能機構不得單獨報送。
(五)申報報告原則上應報送省財政廳或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的主管財務處室,不得多頭申請。
(一)省級財政專項經費審批的原則。
省財政廳結合已批覆的部門預算,對申請財政專項經費補助的報告進行審查和分析研究,必要時進行實地調查了解,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年初已下達的部門預算中可以調劑解決的,同意或建議部門調劑解決,財政不安排補助。
2、對確需增加預算的,根據實際需要並結合財力可能情況,酌情給予補助。
3、嚴格控制新開工建設項目。對經計委審批立項,確需增加預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新開工建設項目,由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准同意後,原則上推遲到下一年度預算中安排。
(二)省級財政專項經費的審批程式。
經省財政廳審核確需補助的項目,區別資金來源情況,按以下程式辦理:
1、在年初省人大批准的省級財政預算範圍內,通過科目調劑、調整支出結構等形式的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照規定的程式審批後安排用於專項經費的追加補助。
2、符合預備費開支範圍的項目,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財政預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1997〕73號)執行。單項開支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財政的副省長審批;單項開支超過10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經省長或省長辦公會議審查同意後,由分管財政的副省長履行批准手續;單項開支在500萬元以上的,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查同意後,由分管財政的副省長履行批准手續。
3、以上資金來源均無法解決,而當年確需增加支出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財政性大額度資金使用審批許可權的意見》(川委辦〔1996〕56號)辦理。
本辦法從1999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