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區域合作發展利益分享機制的指導意見

2015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5〕4號印發《關於建立健全區域合作發展利益分享機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分類處置辦法、稅收解繳及利益結算辦法、工作要求4部分,由四川省財政廳商四川省國稅局、四川省地稅局負責解釋。四川省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區域合作發展利益分享機制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號:川府發〔2015〕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9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5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健全區域合作發展利益分享機制的指導意見》。

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區域合作發展利益分享機制的指導意見
川府發〔2015〕4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跨區域財稅利益分配的規範性和有效性,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現就兼併重組、共建園區等跨區域項目、跨區域合作中財稅利益分配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立足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緊緊圍繞推動實施“三大發展戰略”和實現“兩個跨越”目標,建立健全跨區域財稅利益分配機制,促進優質資源高效利用、區域市場相互開放、優勢產業集聚發展,形成區域產業集群和城市集群,讓各相關地區共享發展成果,助推區域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市縣主體,平等協商。市(州)、縣(市、區)是建立健全跨區域財稅利益分配機制的主體。相關市(州)、縣(市、區)平等協商確定財稅利益分配辦法,做到開誠布公、公平公正。
實事求是,互利共贏。堅持尊重客觀、立足實際的原則,通過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機制,實現各方互惠互利、發展共贏。
適時調整,最佳化完善。市(州)、縣(市、區)根據改革要求和外部條件變化,及時溝通協商,對財稅利益分配辦法進行相應調整完善。
二、分類處置辦法
跨區域經濟合作主要包括總部經濟、企業兼併重組、項目合作共建、園區合作共建、飛地經濟、企業遷建、招商引資等形式。各相關市(州)、縣(市、區)要根據不同的經濟合作模式和具體情況,依法合理確定財稅利益分配辦法,促進全省經濟實力整體提升。
(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總部經濟指企業的決策、指揮等管理行為與生產經營活動相分離,企業總部與分支機構分別布局在不同區域的經濟形態。受現行財稅分配製度限制,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可能因獲益較小導致其支持分支機構發展的積極性不高、力度偏小。要通過建立健全總部經濟財稅利益分配機制,合理均衡企業總部與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財稅利益分配關係,讓相關地區共享企業發展成果,促進相關地區共同支持企業做大做強,促進經濟發展提質增效。
與總部經濟相關的政府間財稅利益分配的關鍵,是處理好企業總部與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間財稅利益轉移問題,核心是將增值稅及附加收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等進行合理分配。對增值稅及附加收入,根據企業總部、分支機構的銷售收入分別占銷售總收入比重計算分配;對企業所得稅,主要選擇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因素,賦予相應權重進行分配。
(二)支持企業兼併重組。企業兼併重組指企業通過合併或股權轉讓、資產收購等形式進行整合,實現企業重組和產業組織結構最佳化。在按企業兼併重組政策要求實施的基礎上,合理保護被兼併企業所在地財稅利益,有利於減少地方干預。要通過建立健全企業兼併重組財稅利益分配機制,讓相關地區共享企業發展成果,共同支持企業做大做強,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產業集中度,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企業兼併重組後相關各方分配的財稅利益主要包括:企業產生的所有稅收及附加收入。對收入存量,按確保既得利益原則進行分配,有關市(州)、縣(市、區)要相互核實稅收及附加收入基數後確定。對兼併重組後的收入增量,綜合考慮兼併重組前的資產規模、經營收入、盈利水平等因素,並賦予相應權重計算分配。如兼併重組後企業產生的稅收及附加收入較兼併重組前減少,相關各方按兼併重組前各自的稅收及附加收入基數所占比重予以分配。
(三)推動跨區域項目合作共建。跨區域項目指項目所在地跨越兩個(含)以上市(州)或縣(市、區)的項目,主要涉及交通、能源、礦產、旅遊、環境保護等領域。除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市(州)水電開發項目已有明確的利益分配辦法外,其他類項目尚未建立相對完善的利益分配機制,導致很多項目難以落地或推進緩慢。要通過建立跨區域項目財稅利益分配機制,推進跨區域項目合作共建,深化區域合作,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跨區域項目合作共建相關各方分配的財稅利益主要包括:跨區域項目在建期間和建成後產生的所有稅收及附加收入。在建期間產生的收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分配;不能劃清歸屬的,根據各方要素投入、工程契約金額、工程量等因素,賦予相應權重進行分配。建成後產生的收入,按項目在各方的占地面積、資源儲量、政府投入、成本耗費和經營收入等因素,賦予相應權重進行分配。
(四)推進園區合作共建。園區合作共建指政府間通過共同投資方式合作共建產業園區。要通過建立健全園區合作共建財稅利益分配機制,支持各方共建,促進地區間加強合作,發揮區域比較優勢,推進產業轉移,提升園區承載能力和集聚效應。
園區合作共建相關各方分配的財稅利益主要包括:共建園區產生的所有稅收及附加收入。選擇共建各方對園區的土地和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園區公共服務成本、園區所在地原有企業和共建各方遷入企業納稅等因素,賦予相應權重進行分配。
(五)鼓勵飛地經濟發展。飛地經濟指飛出地將資金、項目投向行政上互不隸屬的飛入地,推進雙方優勢有機結合、實現互利共贏的區域經濟發展模式。發展飛地經濟,有利於解決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生產要素在地區間分布不均的問題。要通過建立健全飛地經濟財稅利益分配機制,促進飛地經濟有序發展,整合區域要素資源、緩解發展瓶頸制約。
飛地經濟相關各方分配的財稅利益主要包括:企業在飛入地產生的所有稅收及附加收入。要綜合考慮雙方在資金、土地、基礎設施、管理服務等方面投入因素,賦予相應權重進行分配。
(六)引導企業遷建。企業遷建指因自然災害、環境制約、技術更新等原因,企業重新選址並搬遷到其他地區。企業遷建主要面臨影響遷出地政府既得利益、遷入地資源要素需重新配置增加相應成本等問題。要通過建立企業遷建財稅利益分配機制,理順遷入地、遷出地之間的利益關係,促使遷出地政府支持企業搬遷、遷入地政府為遷入企業服好務,減少企業遷建的行政障礙,支持企業轉移遷建,促進資源高效配置,最佳化產業布局。
企業遷建相關各方分配的財稅利益主要包括:企業遷建投產後產生的所有稅收及附加收入。企業遷建完成後,要分別考慮企業遷出地既得財稅利益和就業機會減少、遷入地要素投入和配套服務成本等因素,賦予相應權重進行分配。
(七)助推招商引資。本《意見》所稱招商引資指市(州)政府將引進項目布局到所屬下一級政府行政區域的經濟行為。要通過建立健全招商引資財稅利益分配機制,協調處理好招商引資上下級政府之間的利益關係,促進各地有序推進招商引資工作,有效承接產業轉移。
招商引資相關各方分配的財稅利益主要包括:招商引資項目產生的所有稅收及附加收入。可綜合考慮包括土地、基礎設施投入、管理服務在內的招商引資成本和市(州)、縣(市、區)財力狀況等因素,協商確定落地企業稅收及附加收入在相關方的分配比例和分配額度。
對於非行政隸屬關係間政府招商引資,由雙方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或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八)其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省與市(州)、擴權試點縣(市)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通知》(川府發〔2014〕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省與市、擴權試點縣(市)按比例分享後,跨市(州)水電項目、菸草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在相關市(州)間分配明確如下:
跨市(州)水電項目建成後產生的企業所得稅,除中央、省按財政管理體制規定分享外,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在生產地與核算地之間按9:1的比例進行分配。生產地分得的90%部分,區分水電項目跨區域類型分別按照《財政部關於跨省區水電項目稅收分配的指導意見》(財預〔2008〕84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內跨市(州)水電水利項目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川府函〔2007〕31號)確定的因素和權重計算分配。
跨市(州)菸草企業產生的企業所得稅,除中央、省按財政管理體制規定分享外,地方部分按照相關市(州)協商簽訂的重組協定中確定的增值稅分配比例計算分配。
其他未提及的跨區域合作形式,由相關各方比照上述類似跨區域形式的處置辦法執行。
三、稅收解繳及利益結算辦法
(一)稅收征管及解繳。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稅收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等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跨區域合作產生的稅收收入由相關市、縣協商確定稅收共享範圍、解繳地點、解繳方式等,鼓勵採取就地分別解繳入庫的方式。其中:
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按照《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於印發〈四川省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財預〔2014〕62號)規定執行。
跨區域合作產生的增值稅,凡符合《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財稅〔2014〕20號)規定的,其增值稅的分配解繳按其規定執行。除此之外,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視具體情況確定。
(二)利益結算。對經過協商無法實現稅收收入就地分別解繳入庫的,相關市、縣可以按照協商確定的意見,由上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結算手續。其中:對跨區域合作產生的稅收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規定屬於市、縣收入的,在辦理財政結算時,由劃出方列上解支出,劃入方列補助收入。同時,分別確定相關各方的上劃中央兩稅和上劃中央所得稅、上劃省級收入、一般公共預算總收入等財政指標,並據此按財政管理體制規定計算稅收返還。
(三)聯合檢查。為確保利益相關市、縣切實掌握跨區域企業(項目)的納稅情況,相關市、縣稅務機關應加強跨區域合作企業(項目)涉稅信息交換。在此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按年聯合實施稅務檢查,並統一出具處理意見。相關稅務機關實施檢查或處理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的,提交上級稅務機關協調解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正確理解建立健全區域發展利益分享機制對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要著眼發展,著眼未來,將建立健全區域發展利益分享機製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的具體措施抓緊抓好。
(二)加強組織協調。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和工作協商機制,各司其職,形成工作合力。同時,要加強對下指導督促,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各地要認真研究,吃透精神,加強與省直有關部門的溝通,確保政策理解執行不走樣。
(三)認真細化落實。各地要在遵循“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原則的前提下,按照本意見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加強調查研究和自主協商溝通,明確財稅利益分配時限、分配因素的比例和權重等要素,儘快協商細化形成符合本區域實際情況的切實可行的具體跨區域項目利益分配辦法。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報請上級財稅部門協調處理。對在本意見出台前已在公平客觀的條件下經雙方協商一致形成的跨區域項目利益分配辦法,可不予變動。
(四)積極探索創新。隨著經濟發展,對新出現的其他跨區域利益分配事項,各地要參照本意見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結合客觀實際,堅持平等協商、客觀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積極探索跨區域利益分享的新方式、新模式、新機制,促進區域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
本意見由財政廳商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解釋,我省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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