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2003年12月1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2月26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執法人員涉企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履行審批手續。第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部門網站上公開本部門行政執法的許可權、依據、程式,設立監督電話並在部門網站上開設行政執法評議、投訴、舉報專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本市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或者法規授權的具...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違法或不當行使行政權力的,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行政監察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按照《哈爾濱市行政機關領導問責暫行辦法》、《哈爾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哈爾濱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哈爾濱市行政機關...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
市、區、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所屬的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市、區、縣(市)行政執法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執法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六條 行政執法單位...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三章 工作配合 第十二條 松北區行政執法局與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相互監督,建立協調、有序的工作制度。第十三條 松北區行政執法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涉及應當繳納賠償、補償等費用或者...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人民...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協助開展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工作:(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利用違法建設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不符合國家相關註冊登記規定的,依法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二)不動產登記機構對違法建設依法不予辦理...
政府法制部門對被評議考核單位、行政執法部門對被評議考核對象的評議考核目標完成情況應當進行日常監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檢查活動,並分別建立被評議考核單位和被評議考核對象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檔案,如實記載日常評議考核情況,並根據檔案所...
(七)執法調度處。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負責擬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年度計畫、專項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效能考評體系並督辦落實。負責組織跨區域及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指定轄區查處工作。負責組織、調度全...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或者監察機構對辦理的投訴案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有違反行政紀律事實,應當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由監察機關或者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後,予以立案調查。(二)對有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人員,按照《哈爾濱市行政執法過錯...
監察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並佩帶執法標誌。第九條 公民有權對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向市、區市容環衛部門或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市區內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捷運、輕軌、市域快速軌道及其他採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系統。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實行統籌規劃、...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內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市(行署)...
(十四)強化監督問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辦理土地、規劃、建設等方面的審批、核准、登記手續,或者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製作、辦理或發放相關權屬證明的;瞞案不報、不作為、亂作為、執法不力致使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大量發生、造成嚴重...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二十四條 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監督職責,不得越權執法或者推諉、放棄法定職責,不得濫用...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第四十二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執法監督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七)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市政府道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各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和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負責行政執法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糾正違法問題;承辦推進依法行政...
《關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發〔2007〕7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平滑移送辦法,明確案件移送的職責、時限、條件、程式和監督等要求,做好案件調查、證據收集、移送、法律適用等工作,防止“以...
(二)負責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負責監督檢查生產性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行為。(四)負責受理和查處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投拆、舉報...
第三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並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垃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在風力五級以上天氣,施工單位未暫時停止道路施工工地土石方作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未暫時停止房屋建築...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監督改正。第二十二條 管理和養護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中行使城市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未按照規定公示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條前款規定的工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第二十二條在行洪區內開發利用土地、灘地、沙洲,設定砂場,應當符合防洪規劃和河道整治規劃,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單位或者個人需要...
(七)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市政府道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各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和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負責行政執法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糾正違法問題;承辦推進依法行政...
重點監督檢查與經濟發展環境密切相關,具有審批、執法等服務職能的部門、視窗和關鍵部位的工作人員。方法步驟 學習階段 (2月16日至3月16日)。重新修改、制定《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予以發布。利用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