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暫行辦法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暫行辦法》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全文
(2007年8月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8月1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公布 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指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的評價和考查核定。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含與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平級並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本級政府依法委託執法的組織和派出機構)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被評議考核單位)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主管本部門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含依法委託執法的組織和派出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被評議考核對象)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由本級政府進行評議考核,並適用於本辦法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規定。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由該部門進行評議考核,並適用於本辦法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所屬行政執法機構的規定。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對本級行政執法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進行評議考核。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被評議考核單位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被評議考核對象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對本行政區域的全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執法年度評議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為重要指標,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一併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折合成目標管理設定的相應分值。
第八條 被評議考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目標的完成負全面責任;被評議考核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目標的完成負主管責任;被評議考核單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涉及本機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目標的完成負直接責任;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執法崗位,對有關具體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目標的完成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許可權;
(三)適用執法依據是否正確;
(四)行政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六)履行法定義務情況;
(七)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結果;
(八)案卷質量情況;
(九)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制定全市行政執法年度評議考核目標,並於每年3月1日前下發被評議考核單位。
被評議考核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下發的行政執法年度評議考核目標、上級行政執法部門下發的專用目標和本地區、本系統年度重點工作制定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行政執法年度評議考核目標,並於每年3月20日前下發本地區被評議考核單位或者本部門被評議考核對象。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實行日常評議考核和年終評議考核相結合。
政府法制部門對被評議考核單位、行政執法部門對被評議考核對象的評議考核目標完成情況應當進行日常監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檢查活動,並分別建立被評議考核單位和被評議考核對象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檔案,如實記載日常評議考核情況,並根據檔案所記載的內容進行年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被評議考核單位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閱或者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匯報;
(二)現場檢查、調閱抽查或者備案審查有關檔案、資料和行政執法檔案、卷宗;
(三)對有關負責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
(四)組織明察暗訪、專題調查、新聞報導跟蹤調查,受理行政執法投訴;
(五)採取召開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在行政機關網站設立公眾意見專欄、發放行政執法評議卡、開通行政執法評議專線電話、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調查等方式對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外部評議;
(六)徵求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部門和人民法院、檢察院對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七)評議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
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的執法特點,確定對被評議考核對象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具體方式。
第十三條 年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根據分值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個檔次。
對被評議考核單位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在報紙、政府網站、政府公報上公布。
對被評議考核對象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以適當形式在本部門內公布。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評價行政執法部門的全面工作以及有關負責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年終考核評定檔次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對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被評議考核單位,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在行政執法中表現突出或者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個人,可以授予行政執法先進工作者稱號。
第十六條 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未達標的行政執法人員,一年內不得授予其他榮譽稱號,並離崗培訓2個月;連續兩年未達標的行政執法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未被評為優秀的行政執法人員,年終考核不得評選為優秀公務員。
第十七條 被評議考核單位對評議考核機關組織的考核檢查應當予以配合,認真聽取意見,並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對考核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議考核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 評議考核機關對於在考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夠及時糾正的,應當提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的意見;對發現的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應當依照行政執法監督方面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被評議考核單位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評議考核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可視情節輕重,建議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或者不配合考核檢查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採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外部評議的;
(四)不糾正存在的問題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