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蘭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是蘭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8年6月20日蘭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7月3日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08]2號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評議考核行政執法行為,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構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權和法定義務情況進行的檢驗、評價和獎懲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對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組織、受行政執法部門委託執法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行為所進行的評議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評議考核標準。
第二章 評議考核主體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負責本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監察、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所屬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工作。
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在上級法制機構的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在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進行評議考核時,應當充分聽取上級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接受同級和上一級法制機構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制定本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基本標準,應當報本級依法行政領導機構備案;行政執法部門制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專業標準,應當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三章 評議考核標準與內容
第十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標準由基本標準和專業標準組成:
(一)基本標準主要依據規範行政機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政執法的具體情況,包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維持率確定。
(二)專業標準主要依據部門組織實施和參與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行政執法業務工作和崗位職責的具體情況和特點確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包括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內容、行政執法程式、行政執法案卷質量、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結果等。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內容包括:
(一)依法設立行政執法主體,符合法律規定,取得《甘肅省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
(二)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專業知識學習和法制機構組織的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經審查取得《行政執法證》;
(三)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參加專業知識學習和法制機構組織的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經審查取得《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行為符合執法許可權;
(二)行政執法依據適用正確;
(三)事實認定準確,證據充分,證據、材料的收集和採用合法、規範;
(四)自由裁量權運用適當;
(五)變更行政執法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式;
(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全面、有效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程式內容包括:
(一)執行立案、受理有關規定;
(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行政執法身份;
(三)告知當事人所擁有的法定權利;
(四)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
(五)依法舉行聽證;
(六)依法履行迴避義務;
(七)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告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方法;
(八)遵守其他法定程式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質量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文書使用齊全、填制規範;
(二)體現行政執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三)按年度進行立卷、歸檔,妥善管理,方便查閱;
(四)有電子、音像材料的,應當一併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結果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維持率;
(二)行政複議決定和行政訴訟判決執行情況。
第四章 評議考核方法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根據工作實際,採取組織考評、自查自評、互查互評等多種方法進行,注重將外部評議考核與內部評議考核有機結合。
第十八條 內部評議考核是指評議考核主體對評議考核對象行政執法行為的評議考核活動,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行政執法工作匯報;
(二)進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三)明查暗訪行政執法情況;
(四)查閱有關檔案資料;
(五)對行政執法人員調查了解;
(六)評議考核主體確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 外部評議考核是指評議考核主體組織行政管理相對人、社會各界代表等對評議考核對象行政執法行為的評議考核活動,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召開座談會;
(二)發放行政執法調查問卷;
(三)設立評議考核專用電話、公眾意見箱、電子信箱;
(四)設立評議考核網頁;
(五)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
(六)評議考核主體確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採用百分制,其中基本標準、專業標準評議考核各占30%,外部評議考核占40%。
第二十一條 根據評議考核最終得分情況,按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評定。90分以上為優秀,70─90分為合格,60─70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五章 評議考核結果及其套用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可與日常工作總結、年度工作總結、專項任務完成總結工作等相結合,應與依法行政考核、目標管理考核、崗位責任制考核、公務員考核等有機結合,避免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重複評議考核。
相關考核涉及行政執法工作的,應當直接使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 專項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並告知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
第二十五條 對行政執法成績突出,在評議考核中被確定優秀的行政執法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達標。
對存在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法制、監察、人事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蘭州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實施方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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