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投訴辦法》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2003年12月1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2月24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本市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被投訴人)有違反規定影響行政效能行為的,均可以依照本辦法進行投訴。第三條 ...
第二十八條 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應當設立行政執法投訴舉報電話、網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對受理的行政投訴、舉報案件,按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第二章 執 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規範行政職權運行,...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單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或者通過行政執法檢查等方式發現的違法行為、違法線索,以及其他行政執法單位移送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應當進行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式。第十六條行政執法單位...
第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部門網站上公開本部門行政執法的許可權、依據、程式,設立監督電話並在部門網站上開設行政執法評議、投訴、舉報專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涉企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第六...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建立以行政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實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應當遵守法定程式。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程式設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具體的,有關...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可以採取組織考評、互查互評相結合等方法進行,並將日常評議考核與年度評議考核相銜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第三十五條 上級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執法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監督...
參照規章制定程式制定的具有規範性質和作用的檔案。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可依照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促進和保障行政機關(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下同)及有關組織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黑龍江省規範行政執法條例》的有關...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違法或不當行使行政權力的,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行政監察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按照《哈爾濱市行政機關領導問責暫行辦法》、《哈爾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哈爾濱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哈爾濱市行政機關...
《哈爾濱市松北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在2005.08.15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松北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暫行辦法》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引言 檔案全文 (2007年8月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8月1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公布 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具體內容 第一條...
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檔案管理,促進行政執法檔案規範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
(十)黑龍江省愛滋病性病預防控制辦法(2001年6月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2012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正)(十一)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試行辦法(2001年9月2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十二)黑龍江...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保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黑龍江省規範行政執法條例》(以下簡稱《執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第二條 編輯 語音 ...
(二)以內設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由...
接受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條件的事項,在法定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內向信訪部門或者行政執法投訴機構申訴的,信訪部門或者行政執法投訴機構應當...
為了規範我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管理,2013年市政府公布實施了《哈爾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有力地促進了我市軌道交通事業的發展。但隨著國家新規定新要求的出台,現行辦法不能完全符合國家要求,不能完全適應我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網路化...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經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哈爾濱市人民政府1982年4月17日發布的《哈爾濱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1989年5月10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市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七、建議參照建設部新近發布實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將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取得行政許可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
(六)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損害發展環境行政行為。第三章 責任認定和追究 第十二條 有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提出舉報、投訴和控告。縣級...
環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會同或者轉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告知舉報人。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分總則、行政問責情形、行政問責方式和適用、行政問責程式、附則5章29條,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予以廢止。政府令 第1號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
捐資、認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享有城市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城市綠化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第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