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規定》在2003.12.24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規定
- 頒布時間:2003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規定》在2003.12.24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規定》在2003.12.24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經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機關實施...
《黑龍江省行政許可監督條例》是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用來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實施行為的條例。依據2014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許可條例》第七十六...
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許可條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和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及上下結合、內外結合、主動監督與受理投訴相結...
哈爾濱市行政效能監察規定》和《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儲存企業的審批權委託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代為行使。市規劃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委託審批事項的管理,完善內部審批程式,逐級落實審批責任,並將審批情況定期報送市政府備案。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同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規定》、《哈爾濱市行政機關聯合辦理行政許可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本通知及時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將每一個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式、...
八、各級人民政府法制、監察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實施機關行政審批(許可)行為的監督檢查,不斷規範行政審批(許可)行為,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機關領導和相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九、本省以往公布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與本決定規定不一致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責成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我市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審查確認,決定以下單位具有行政許可實施權:一、市房產住宅局二、市城市管理局
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司法規定 1、在政府內部進行層級監督,及時處理違法行為。按照《行政許可法》,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許可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完善許可權的運行程式,強化監督,制定監督規範,形成跟蹤、有效的監督機制,...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則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並對行政許可行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
規定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再次下放19項行政許可事項。各地、各部門要做好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依法需要委託實施的,要及時辦理委託手續。凡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規範公安行政許可工作,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適用本規定有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三章 工作配合 第十二條 松北區行政執法局與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相互監督,建立協調、有序的工作制度。第十三條 松北區行政執法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涉及應當繳納賠償、補償等費用或者...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規定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適用本規定。第...
十四、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按規定對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負責統一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協管員工作。十五、組織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
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提高行政效率,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
為規範行政許可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正確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黑龍江省行政許可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大慶市實施行政許可工作制度》。該《制度》於2011年12月28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以慶政...
《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規範》(GB/T 38543-2020)是2020年8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規範》(GB/T 38543-2020)規定了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環節的基本要求,並給出了...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公共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和輪渡船客運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建設、城鄉規劃、工商、公安、財政、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
《鄭州市實施行政許可監督規定》業經2007年3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提高行政效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的實施與監督,保障行政相對人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法務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實施與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指導,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指導。第四條 本市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機關...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及時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國務院可以根據形勢變化決定停止實施該項行政許可,確有必要長期實施的,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監...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監察機關以及實施行政許可的上級行政機關(以上統稱監督機關)依法共同負責對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第四條 行政許可監督內容為:(一)行政許可的設定和行政許可的規定;(二)行政許可的實施...
第三條 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監督檢查的原則。第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