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哈爾濱市
【發布文號】哈政綜〔2009〕28號
【發布日期】2009-06-01
【生效日期】2009-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行政審批項目標準的通知
(哈政綜〔2009〕2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創新服務機制,提高行政效能,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7〕22號)精神,按照職權法定、兼顧合理、權責一致和便民高效的原則,市政府對我市現予以保留的103項236個子項目行政審批項目標準(包括審批項目的實施主體、設定依據、審批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及依據)進行了全面清理,對審批流程進行了調整、最佳化。現將規範後的《哈爾濱市市級行政審批項目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予以公布施行(具體項目及標準請登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查詢)。
《標準》公布後,各實施機關要嚴格依法組織實施,並做好審批事項後續監管工作。要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創新審批方式,不斷完善和推行網上審批等便民高效的審批方式。同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規定》、《哈爾濱市行政機關聯合辦理行政許可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本通知及時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將每一個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及依據、聯繫電話、監督機構和投訴電話等有關內容在市政府網站、實施機關網站和辦事場所公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市政府將建立行政審批要件和審批流程動態調整機制,依法對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動態管理。今後,凡依法新增、調整和取消的項目,有關實施機關應及時向市行政審批項目相對集中管理聯席會議備案,由市行政審批項目相對集中管理聯席會議負責對增減、調整項目的審查工作,並於每年年底前將增減、調整情況匯總後報請市政府統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