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公告(第一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公告(第一號)》在2004.06.30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公告(第一號)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6.30
  • 實施時間:2004.06.30
經200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責成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我市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審查確認,決定以下單位具有行政許可實施權:
一、市房產住宅局
二、市城市管理局
三、市統計局
四、市旅遊局
五、市國土資源局
六、市交通局
七、市建設委員會
八、市城市規劃局:
九、市公安局
十、市廣播電視局
十一、市糧食局
十二、市人口和計生委
十三、市衛生局
十四、市體育局
十五、市教育局
十六、市文化局
十七、市林業局
十八、市農委
十九、市畜牧局
二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十一、市農業機械管理局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十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十四、市環境保護局
二十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十六、市人事局
二十七、市對外合作促進局
二十八、市商務局
二十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三十、市民族宗教局
三十一、市水務局
三十二、市司法局
三十三、市氣象局
三十四、市財政局
三十五、市地震局
三十六、市民政局
三十七、市人防辦
三十八、市經濟委員會
三十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十、市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
四十一、哈爾濱開發區
各部門不得以內設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託非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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