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組織)的公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組織)的公告》在2004.06.29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組織)的公告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6.29
  • 實施時間:2004.07.01
經2004年6月29日省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清理審核,確定下列70個單位為省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現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機關依法具有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55個)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糧食局、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山東省煤炭工業辦公室、山東省貿易辦公室、山東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山東省宗教事務局)、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公安廳消防總隊(山東省公安廳消防局)、山東省公安邊防總隊、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山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山東省安全廳、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司法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事廳、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測繪局)、山東省建設廳、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山東省交通廳、山東省信息產業廳、山東省水利廳、山東省農業廳、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辦公室、山東省畜牧辦公室、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山東省文化廳、山東省衛生廳、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山東省環境保護局、山東省廣播電視局、山東省體育局、山東省統計局、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東省新聞出版局、山東省林業局、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山東省旅遊局、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山東省人民政府保密局、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通信管理局、青島海關、山東海事局、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
二、以下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15個)
山東省交通廳公路局、山東省交通廳港航局(山東省地方海事局、山東省交通廳船舶檢驗局)、山東省交通廳道路運輸局、山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山東漁港監督局(山東漁業船舶檢驗局)、山東省檔案局、山東省知識產權局、山東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含各市派出機構)、山東省鹽務局、山東省省級機關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地震局、山東省氣象局、山東省郵政局、黃河水利委員會山東黃河河務局、山東省菸草專賣局。
以上省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組織)應當在職權範圍內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未經公布的單位和組織均不具有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自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後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本公告發布後,新頒發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省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按照其規定執行,省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本級政府機構設定情況確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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