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區綠地保護的決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區綠地保護的決定

2008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區綠地保護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8年08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8月29日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
城市綠地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生態措施,對促進整個城市的生態平衡起著積極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綠化建設與管理,發揮城市綠地功能,保護現有綠化成果,促進城市綠化事業健康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實現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森林城市”和首府城市建設“十年巨變”的目標,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城市綠地建設必須放到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當中進行戰略性考慮和布局。各級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城市綠化用地,確保綠化用地數量,並採取多種方式增加城市綠化用地。同時要保障用於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實施、保護、管理的資金投入。按照城市綠化建設的總體要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編制完成《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呼和浩特市綠線管理辦法》,在制定城市建設整體規劃時要為城市綠地、綠化留足空間。批准後的綠地規劃,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按照自然規律結合城市特點制定綠化方案,堅持政府組織、民眾參與、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按不同綠地類型,選擇不同樹種和花草品種,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採用多種方式對城市進行整體綠化、立體綠化,建設各具特色和優勢的城市園林和綠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綠地標準,一次提供,統一徵用,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征地、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綠化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各臨街單位凡採用圍牆與道路隔離的,一般應拆除後採用綠化隔離、柵欄隔離等透明隔離方式,使院內綠化與周邊綠化融為一體,務求達到拆牆透綠,見縫插綠的要求。
二、全民參與,愛綠護綠。城市綠地建設應體現在城市發展的全過程、城市發展的全方位,所有單位、全體市民都要參與到城市綠地建設中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綠地的責任和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地的行為。市政府應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不斷增強民眾自覺保護、建設城市綠地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並對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逐步形成全民愛綠、護綠的良好社會氛圍。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要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讓愛綠、護綠深入人心,增加全民愛護、保護綠地和綠化預留地意識。
三、普查建檔,公布目錄。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駐呼的中央、自治區、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庭院綠地進行全面的普查建檔,對達不到城市綠化規定標準的,要限其異地補綠。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決定,劃定綠地保護範圍,設立綠地保護標識,並逐年分批向社會公布保護綠地目錄,明確具體面積、位置等,接受公眾監督。已列入保護目錄的,要制定綠地保護檔案,建立保護責任制,嚴格審批程式。
四、加強監督,嚴格執法。市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落實執法責任制,切實對已建成城區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進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規劃擅自改變已建成或城市規劃預留的公園、廣場、綠地的用地性質和面積,對違反規定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綠地規劃審批,嚴格執行綠地規劃標準,對已建成的綠地不得擅自變更用途。市國土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堅持城市公共綠地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不得出讓規劃控制的公共綠地。不得出租或抵押。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違法建設及濫用審批權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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