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條例》是為加強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促進生態資源可持續利用,建設高品質城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呼和浩特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經2023年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4月7日發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23年3月29日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十四號
《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條例》已於2023年2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經2023年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7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3年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條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條例
(2023年2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園(以下簡稱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促進生態資源可持續利用,建設高品質城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大黑河郊野公園邊界範圍東至大黑河與四環路交叉處,西至省道103線,南至南四環,北至南三環,具體四至範圍由大黑河郊野公園總體規劃確定。
第四條 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系統保護、合理利用,遵從自然、科學修復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工作,建立生態保護和管理統籌協調機制,確定規劃建設、職責分工、政策支持等重大事項。
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建設、保護利用、監督管理等統籌協調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園林建設主管部門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園管理部門負責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建設和日常養護工作。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文化旅遊、水務、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牧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宣傳引導,增強公眾生態保護意識。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環境和人文休閒景觀的行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劃定生態保護區域,科學編制大黑河郊野公園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總體規劃應當包括邊界四至、區域關係、空間管制、用地布局、交通組織及村莊發展等內容。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市人民政府園林建設主管部門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根據大黑河郊野公園總體規劃,編制大黑河郊野公園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生態元素、河道水利、交通設施、園林景觀、鄉村景觀、鄉村民俗等內容,並納入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實施指標與容量控制。
經批准實施的大黑河郊野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園林建設主管部門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園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大黑河郊野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要求,根據原地形地貌,科學合理實施文旅和休閒景觀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等。
第十二條 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區域內,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生態保護建設活動外,禁止下列建設活動:
(一)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或者實施其他各類房地產等商業開發行為;
(二)建設各類工業項目;
(三)挖沙、取土、圍欄;
(四)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及場所;
(五)設定生活垃圾填埋場及處置設施;
(六)其他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建設活動。
第十三條 經批准在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區域內建設市政設施、停車場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審批手續,並制定保護措施,最大程度減少對原始生態環境的改變。
第十四條 在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綠地植被和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因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社會公共利益,確需改變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區域內綠地用途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經依法批准占用綠地植被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恢復或者重新建設與所占用面積和質量相當的綠地植被。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園管理部門,根據大黑河郊野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確定的功能區,劃定保護區域並設定保護區域邊界標誌和保護設施。
第十六條 在大黑河郊野公園遊覽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移動、損毀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
(二)設定養殖場、放牧,捕獵鳥獸、捕撈魚類,在規定區域外垂釣;
(三)洗滌污物、清洗機動車輛,在規定區域外游泳、洗澡;
(四)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明火祭奠,在規定區域外搭建帳篷、燒烤野炊;
(五)隨地吐痰、便溺,隨意塗寫、刻劃、張貼;
(六)亂扔、亂倒垃圾及廢棄物,排放、傾倒污水,貯存、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七)砍伐、損壞樹木,占用、破壞綠地植被;
(八)破壞各類基礎設施和休閒景觀設施,在規定區域外停放機動車輛;
(九)攜帶動植物疫原體進入大黑河郊野公園;
(十)在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和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十一)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十二)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七條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水務、農牧等部門,應當對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區域內的動物、植物、水環境等實施動態監測,定期開展林草地防火以及病蟲害防治工作,評價生態環境適宜性,並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園林建設主管部門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園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打造特色人文休閒景觀,發展生態觀光游、休閒度假游、鄉村特色游等,建設生態秀美、特色鮮明、人文內涵豐富的生態郊野空間,滿足市民親近自然、休閒遊憩、運動健身、科普學習需求。
第十九條 在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區域內開展生態旅遊、經營服務等活動,應當維護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生態資源可持續利用,不得超出生態資源的再生能力,不得對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第二十條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區污水處理廠和其他流入大黑河的徑流水質監測管理,保證大黑河水質符合國家標準,杜絕水體污染。
市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水務部門應當通過實施河道清淤、建設水體循環設施等措施,提高大黑河水體自我淨化能力。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市人民政府水務、園林建設主管部門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園管理部門,編制大黑河郊野公園管理應急預案,設定安全救援設施。在發生洪澇、火災、遊人擁堵、溺水等突發事件時,根據應急預案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園管理部門,根據大黑河郊野公園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確定的環境容量、遊客接待容量,科學規劃建設觀景台、停車場、步道等設施,合理確定道路、遊覽線路,限定車輛行駛速度、停車數量。
進入大黑河郊野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路線和區域行駛、停放,不得影響遊覽安全。
第二十三條 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區域內經營服務網點設定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與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嚴格控制經營服務網點數量,禁止設立各類私人會所會館等場所。
第二十四條 在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區域內擺攤設點、售賣商品,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禁止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等行為;禁止在限定場地外攬客、售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在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區域內舉辦賽事、演藝、節慶、展覽等活動,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園管理部門的要求,制定活動方案,採取保護措施,避免對生態環境和資源造成破壞;造成破壞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園林建設主管部門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園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配置環境衛生設施和設備,建立環境衛生責任制。
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實施垃圾分類,做好經營場所清掃和保潔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大黑河郊野公園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保護利用、監督管理和遊覽服務的數位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移動、損毀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的,由屬地旗、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九項規定,攜帶動植物疫原體進入大黑河郊野公園生態保護區域的,由屬地旗、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按規定地點、時限有序經營的,由屬地旗、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文化旅遊、水務、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牧以及園林建設等相關部門,土默特左旗、玉泉區、賽罕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編制大黑河郊野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或者調整大黑河郊野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
(二)批准禁止的建設項目;
(三)未制定管理制度,未盡到管理責任;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