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13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7月25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91年7月13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1年7月13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工健康,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1991年7月13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六號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工健康,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
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決定如下:一、廢止《吉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二、《吉林省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進行安全資格審查認證;”刪除。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工業勞動衛生的管理,按《吉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執行。第三十二條 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業、本系統的勞動保護工作負責、主要職責是:(一)組織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有關安全技術規程、規定,並督促實施;(二)將勞動保護...
第三十六條衛生部門以工業勞動衛生的管理,按《吉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執行。第三十七條計畫部門在制定國民經濟計畫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把改善勞動條件、配置勞動保護設施列為重要內容。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將勞動保護監察業務(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三十九條簽定承包契約、租賃契約、勞動契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管理,保障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力市場的範圍是指從事勞務中介活動的機構、場所以及與從事用工、求職相關的活動。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勞動力市場用人或求職、中介服務以及...
勞動力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同級勞動力市場管理機構負責。工商、城管、公安、衛生、物價、稅務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勞動行政部門做好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第二章 職業介紹機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職業介紹事業,為勞動者求職和單位用工提供服務。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興辦綜合性職業介紹機構。...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27日公布施行 根據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管理,保障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管理,保障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力市場的範圍是指從事勞務中介活動的...
第十七條 生產或者加工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必須經過省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生產或者加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附:第二次修正本第四章 檢查監督 編輯 語音 第十八條 各級愛國衛生工作機...
三、將《吉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刪除。四、將《吉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各級愛國衛生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五、將《吉林省工業勞動...
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管理,提高社會衛生的綜合效益,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旨在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
1982年5月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建設整潔衛生文明城鎮,增進人民的身心健康,保障現代化建設順利的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條例。第二條 城鎮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必須積極參加愛國衛生...
(八)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愛國衛生事業經費,監督檢查愛國衛生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企業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職業危害防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市場主辦者加強商品交易場所內的愛國衛生管理工作。(十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農村人、畜...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條例修改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中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條例細則 ...
吉林省勞動契約條例,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情況制定的用於規範吉林省勞動契約管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一項地方性法規。契約條例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
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修改,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修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保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開發利用和...
1996年1月19日吉林省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1996年4月23日公布施行。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保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促進就業,發展經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分類建設綜合性、區域性、特色性的零工市場,加強規範管理,保障勞動者多渠道靈活就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打造覆蓋全域的靈活就業人員用工服務平台,創新開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零工服務方式,強化零工崗位收集、供需對接、就業創業培訓、困難幫扶服務,推動零工市場格線化、網路化發展。第十二條 ...
第二十三條 各種超過噪聲、震動標準的運輸工具和設備要安裝消聲、防震裝置。環境保護部門要會同公安、交通、勞動等部門制定控制噪聲和震動的規章,加強管理。第二十四條 各地區要根據當地環境質量要求,對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平衡的物品,進行重點管理,控制使用。任何單位使用時,都必須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並核定...
第四十四條 公安、消防、道路交通、鐵路、民航、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將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或者工傷統計報表定期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或者提供安全防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必須執行職工勞動保護、勞動衛生的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各項保護措施。第五章 優惠待遇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的企業享受國家和省政府給予開發區的一切優惠政策。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內新增加的財政收入,屬於地方留用部分,在一定時間內可以適當返還。第二十九...
第四十一條 本市各縣(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中所稱主要街路,由吉林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稅務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勞動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違反衛生、交通、城建、物價、公安、技術監督、金融、海關、文化、計畫生育、...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我省城市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
(三)監督區域、行業內有關企業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履行集體契約及勞動契約情況,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等情況;(四)依法選舉、監督、罷免職工代表及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小組(委員會)成員。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聽取和審議本單位的工作報告,對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七章 附則 《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於2016年12月6日由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於2016年12月29日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醫療機構依據國家衛生健康管理部門制定的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規定出具的電子處方與紙質處方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隊伍的實際情況,結合藥品零售企業的經營品種、經營規模、地域差異和藥品安全風險等因素,制定差異化配備執業藥師和其他藥學技術人員的規定,與國家藥品...
《吉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1988年9月24日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條例,條例於1988年7月23日吉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8年9月2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給城市居民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學習和生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就業,保障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逐步完善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戶籍遷移、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和社會保障等政策措施,推進跨區域、跨境勞務協作,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健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