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27日公布施行 根據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2001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1月12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27日公布施行 根據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的決定修正。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27日公布施行 根據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勞...
1994年8月25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4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自由擇業的權利,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促進經濟發展,依據《...
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修改,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修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保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開發利用和...
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決定如下:一、廢止《吉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二、《吉林省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進行安全資格審查認證;”刪除。
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春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修改草案的議案,決定對《長春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1、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擅自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
1999年7月29日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加強人才市場管理,規範人才市場行為,維護人才市場秩序,保護用人單位、人才和人才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才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
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辦法是源於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的地方法規,使吉林市人才管理有規可循。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辦法 (1989年5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號)第一條 為振興我市經濟,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保證人才市場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二十二、將《吉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刪除。二十三、將《吉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個體工商戶異地(原核准登記註冊部門管轄外)經營時,須持原營業執照到新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換營業...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1994年7月27日長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1994年10月12日公告公布施行。2003年10月23日長春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200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頒布單位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4.06.30 實施時間 2004.06.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職業介紹行為,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動者擇業求職、用人單位招(聘)用人員以及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
1998年11月21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規範勞動力市場管理,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
《安徽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修訂)》是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和規範勞動力市場,保護勞動者和用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
有關人才流動管理,按照《哈爾濱市人才流動管理條例》執行,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力市場管理,是指對勞動者擇業求職、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介紹機構及其職業介紹行為的管理。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多渠道吸納勞動者就業,引導和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第五條 勞動力市場應當遵循自由...
本條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8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修改的決定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五、北京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一...
條例全文 (2001年12月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6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