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管道燃氣意外傷害處理暫行辦法

《吉林市管道燃氣意外傷害處理暫行辦法》在1997.03.06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管道燃氣意外傷害處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3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3月06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及時妥善處理管道燃氣意外傷害事故,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管道燃氣意外傷害事故是指在儲存、輸配、安裝、維修、使用管道燃氣過程中,因用戶、管道燃氣企業和其他當事人的過失,造成的管道燃氣泄漏、中毒、燃燒、爆炸,直接造成用戶、非用戶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刑事犯罪、自殺和盜用、毀壞、私自改動燃氣設施所造成的自身傷害除外)。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五條
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同時報警。管道燃氣企業接到報警後,應立即派人到現場採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和擴大。
管道燃氣企業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保持現場的原始狀態。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誌,拍照或繪製成簡圖,並寫出詳細書面記錄。
第六條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管道燃氣企業應立即向公安局、人民檢察院、勞動局、公用局作事故報告。
第七條
事故報告的內容為: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詳細地點;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事故報告人姓名、單位及聯繫方式。
第八條
輕傷事故由管道燃氣企業自行組織調查。
重傷、急性中毒、死亡事故由公用局、公安局、檢察院、勞動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四)協調事故有關單位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條
事故調查組的權力是:
(一)調閱與事故有關的一切檔案和技術資料;
(二)向當事人或者其他人調查了解與事故有關的一切情況;
(三)決定對事故現場的處理;
(四)為查清事故原因,組織或委託進行必要的分析、化驗及評估。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後,如調查組對事故分析和處理意見不一致時,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協商處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二條
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應協助事故調查組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接到事故調查組的通知後,應立即派人參加,不得推諉和拒絕。
第十三條
醫療單位應積極搶救事故受傷人員,並有責任向事故處理部門提供合法的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第十四條
事故死者遺體經醫療或法務部門檢驗出具死亡原因證明後,應在五日內進行火化處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處理的由公安部門直接或協助有關部門強行處理。
第十五條
事故經調查確認後,管道燃氣企業應根據事故責任及傷亡損失情況先行向受害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先行補償後,可向責任單位、個人進行追償。補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補助費、財產損失賠償費、死亡人員一次性補償費。
第十六條
醫療費包括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一)醫藥費 以指定或批准就醫的醫療單位出具的合法單據為準;
(二)護理費 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給付,傷者的護理人員由事故調查組確定;
(三)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為每日人民幣十元。
第十七條
誤工費 包括傷者誤工費和直系親屬、代理人員誤工費。
(一)傷者誤工費,有工作單位的補償治療期間本人全部標準工資,退休人員按退休金標準補償;無工作單位的(包括個體工商戶)按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二)直系親屬或代理人誤工費,按傷者誤工費的規定辦理,其住宿費及生活補助費按我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標準計算。
第十八條
交通費 包括傷者就醫交通費和直系親屬、代理人員的交通費。
(一)傷者就醫交通費,按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憑據支付;
(二)直系親屬或代理人交通費憑有效單據報銷(不含計程車、火車軟座、軟臥票,一等、二等艙船票,頭等艙飛機票)。
第十九條
傷殘補助費按下列規定給付:
(一)傷殘被評為1─4級的按第十七條“誤工費”規定辦理,同時每月增發50元護理費。
(二)傷殘被評為5─6級的,有工作單位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每人月標準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無工作單位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70%的傷殘撫恤金,同時發給相當於傷殘人員十四至十六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撫恤金。
(三)傷殘被評為7─10級的,有工作單位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月標準工資50%傷殘撫恤金;無工作單位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50%的傷殘撫恤金。同時發給相當於傷殘人員八至十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撫恤金;
(四)傷殘人員補助費的補償年限,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其中二十五歲以下的,每小五歲增加一年,五十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歲以上按五年計算,此費用一次性結算,並經公證處公證;
(五)購置拐杖、假肢、傷殘人專用車等必需費用,持醫院證明按實際費用計算。
第二十條
財產損失補償費,按事故調查組確定的事故財產實際金額賠償。
第二十一條
死亡人員補償費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傷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髮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鰥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
(三)一次性傷亡補助金按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十個月的金額給付。
第二十二條
事故單位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
(五)無責任的,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遲報、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干擾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的單位和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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