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塗縣涉燃氣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監管暫行辦法》是當塗縣為加強涉燃氣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監管,維護城市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燃氣工程項目規範》(GB55009—2021)等有關規定,結合當塗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涉燃氣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監管,維護城市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燃氣工程項目規範》(GB55009—2021)等有關規定,結合當塗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涉燃氣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監督管理。
第三條 縣住建局是本縣涉燃氣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道燃氣企業制定燃氣管道安全保護制度並落實相關保護措施;組織開展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監督檢查和安全隱患排查並負責組織整改,查處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組織開展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知識宣傳工作。
各鄉鎮、園區在住建部門指導下,建立格線化管理體系,全面掌握本轄區內涉燃氣管道工程作業管理情況,巡查發生違規施工行為及時制止並及時反饋。對具體牽頭組織實施的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工程,承擔涉燃氣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公安局應當加強危害燃氣管道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處。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督促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燃氣管線安全監管工作職責,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縣發改委、縣經信局、縣交運局、縣自規局、縣水利局、縣城管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負責各自行業領域建設施工項目涉及燃氣管線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及控制範圍
第五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0.5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1.5米範圍內的區域。
(三)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5米範圍內的區域。
第六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範圍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0.5米至5.0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1.5米至15米範圍內的區域。
(三)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5米至50米範圍內的區域。
涉及水利工程、公路、航道的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由燃氣經營企業與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確定。
對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及安全控制範圍,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有更為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各方職責
第七條 建設單位職責
(一)對接規劃(測繪)、城建檔案管理、燃氣管線產權(管理)等部門查明工程範圍內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並將資料提供給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
(二)組織施工、監理及燃氣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召開管線施工前(含勘探)的協調交底會,並與燃氣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已建管線保護協定書,燃氣管線還需制定保護方案。
(三)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管線保護協定書及經燃氣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書面確認的保護方案報備縣住建局、縣經信局、縣交運局、縣水利局等行業監管部門。
(四)加強對施工、監理單位施工過程的履約管理,嚴格按契約規定對施工、監理人員未到位、未履職的情況進行處罰,拒不整改的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安全文明標準進行施工,對施
工造成的管線損壞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對施工單位隱瞞管線損壞情況,拒不整改的,應根據契約進行處罰或扣除相應履約保證金。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職責
(一)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的安全。
(二)設計單位在出圖前認真研讀工程範圍內原有地下管線有關資料,設計方案必須做到線位不衝突。
(三)設計單位在圖紙中註明管線易發生危險位置,對既有管線影響較大的部位或燃氣設施保護範圍註明應採取的安全保護措施。
(四)對施工時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到現場勘驗後及時最佳化調整設計方案。
第九條 施工單位職責
(一)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契約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督促分包單位與管線權屬單位做好管線交底,具體施工人員在施工前必須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協定。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二)施工前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資料採取人工開挖、物探的方式進行覆核確認以查明資料的準確性,全面掌握原有地下管線的實際走向和埋設深度等情況。
(三)在施工前編制地下管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並對施
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按經監理審查批准的方案進
行施工,嚴格按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設定的管線標識及管線開挖的各項要求進行施工。
(四)涉燃氣管道的土方開挖、打樁、頂進、挖掘、鑽探等施工作業時應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在地下管線複雜區域進行開挖時,項目負責人必須現場履職。
(五)在可能產生對管線安全影響的施工作業前,應及時向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問詢,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不得擅自進行施工作業,必要時由管線產權單位安排施工,確認燃氣管線路由。
(六)在原有地下管線控制範圍內,禁止用挖機等大型機械直接開挖。
(七)因施工單位造成原有管線損壞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及時按規範及相關標準進行修復。未按照標準進行修復就直接進行覆蓋施工的,應無條件返工,相關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若施工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無條件協助燃氣公司進行搶修,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條 監理單位職責
(一)應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批准,並督促施工單位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二)管線開挖時做好旁站,並做好書面(影像)記錄。
(三)隱蔽工程驗收時應做好書面(影像)記錄。
第十一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職責
(一)參加協調交底會,及時簽訂已建管線保護協定書。
(二)應對提供地下管線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三)應在地面設定明顯的管線標識,標明管徑及走向
等關鍵信息。
(四)在收到建設單位要求獲取地下管線資料及管道開挖申請問詢時,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管線相關信息。必要時對施工單位地下管線保護專項方案提出審核意見。
(五)接到施工單位開挖監護通知時,應積極配合,按約定的時間派專人進駐施工現場旁站,指導施工作業,發現施工單位不規範操作時,及時制止,拒不聽指揮的及時報相關部門處理。
(六)接到或發現燃氣管網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報警後,應立即組織搶修,不間斷作業,直至修復完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的,責令限期整改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水利、交通等工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等破壞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的,依據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燃氣經營企業未在燃氣管線附近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燃氣管線遭破壞的,嚴格實行“三個一律”,對施工項目一律進行停工整改;將責任單位一律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納入信用聯合懲戒“黑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一律依法拘留。
第十四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涉燃氣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報備屬地行業監管部門的,責令停工整改。
第十六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及個人,納入信用評價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