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修正案

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修正案

《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修正案》是2000年5月31日由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00年7月27日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是關於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的相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修正案
  • 外文名:Jilin city planning amendment 
  • 發布單位:吉林市人大常委
  • 發布日期:2000-08-08
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2號)
《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修正案》於2000年5月31日由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00年7月27日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8月8日
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修正案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和其它建設工程設施的,必須按下列程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單位需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審定的詳細規劃圖及有關部門批准的檔案,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審定的詳細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它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六十四條 建築物採光的方向為南向、東向或西向。每戶至少保證一個朝向的採光。住宅樓的山牆均不作為採光的朝向。
採光間距為遮光建築的高度乘以採光係數
第六十七條 多層塔式建築與北側住宅樓的採光係數為1.0;與東西向住宅樓的採光係數為0.8。
新建中高層住宅、高層住宅和高層公共建築之間的及上述建築與新建住宅之間的採光間距應符合《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CB50180-93)所規定的住宅建築日照標準,但與原有住宅的採光間距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本修正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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