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吉林市松花江市區段河道環境管理暫行辦法》修正案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8.15
- 實施時間:2003.08.15
一、第四條修改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環境的主管部門,負責單式堤防堤肩(岸緣)欄桿及複式堤防戧台以下清水綠帶工程沿江堤範圍內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灘地、水面、江濱遊園等的綠化、管理、維修、養護和衛生保潔,並對占用河道、挖砂取土、踐踏草坪、損壞林木及公共設施、影響泄洪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刪除第四條第三款第(四)項。
三、第十五條第(八)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向河道環境區內傾倒污水、垃圾、殘土、粉煤灰等廢棄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設定阻水和有礙觀瞻的圍欄(欄柵)的,責令其限期清除,並對個人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挖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處以罰款。
四、第十六條修改為:河道環境管理範圍內,行政執法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