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13號
【發布日期】2000-07-27
【生效日期】2000-07-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三號)
《吉林市城市標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王照環
2000年7月27日
吉林市城市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積極宣傳和正確使用城市標誌,保持其應有的標識性、地域性和嚴肅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標誌是城市形象的標識。各部門、各單位和全體市民應自覺愛護城市標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四條城市標誌可以製作成模型、徽標、圖片。模型、徽標、圖片應按規定比例製作。
城市標誌可按有關規定製成旅遊紀念品或工藝品出售。
城市標誌的圖案可按有關規定印製在商品上進行宣傳和銷售。
第五條城市標誌可以圖型或模型展示。城市標誌與各部門、各單位標誌同時展示時,應將城市標誌置於較突出的位置。列隊舉持時,城市標誌在前,平列展示時,城市標誌在左。
第六條城市標誌的模型、徽標、圖片可以向國、內外友好城市、友好人士及有關部門、單位贈送。
第七條城市標誌的模型、徽標、圖片、旅遊紀念品、工藝品的製作和圖案的使用應經有關部門批准。
城市標誌不得用作商標。
第八條不得以污損、褪色或有礙觀瞻的載體或不規範比例、色彩展示城市標誌。
第九條損毀城市標誌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