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戶外裝潢牌匾管理辦法

為加強戶外裝潢牌匾的管理,保持市容市貌整潔美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戶外裝潢牌匾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1991年6月1日
第一條 遵守中國憲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因經營活動需進行戶外裝潢、設定牌匾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城建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的戶外裝潢、牌匾設定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城建管理部門按分工負責。
工商、房產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範圍,密切配合,做好戶處裝潢、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本市重點街路設定牌匾的,由市城建管理部門審批。其他街路的由所在地城建管理部門審批,報市城建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凡需設定牌匾的,必須持牌匾設計圖紙、懸掛位置圖與牌匾承做單位簽定的契約書和營業執照,向城建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城建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設定。
第六條牌匾的設計、製作與懸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樣式和規格,要和用戶的門面,建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比例適度。
(二)匾面要美觀、大方、色彩要簡潔、清晰、明快。
(三)可用楷書、隸書、行書或美術體。書寫要規範、準確。使用漢語拼音和外文時,應將漢字放在主要部位。
(四)重點街路牌匾的製作材料應使用高檔室外裝飾材料。
(五)製作工藝要精細,符合設計要求。
(六)懸掛要端正,要一門一匾,不得懸掛和擺放各類旗幌。
第七條需進行戶外裝潢的,須持裝潢設計和承裝製作單位簽定的契約書向市城建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住房改建營業用房的,還須持房屋產權部門同意改建的手續。
第八條戶外裝潢和裝飾的造型,要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占用人行道,不得影響交通。
第九條經批准的戶外裝潢和牌匾不得擅自改變結構、造型、色彩、文字、設定的方式和位置,不得塗改。確需改變的須經批准部門同意。
第十條戶外裝潢和牌匾要保持整潔、美觀、字跡完整。不得破損、歪斜、脫漆、掉字。
第十一條從事美工、裝潢的,不得承裝、製作未經批准的裝潢牌匾。
第十二條有戶外裝潢和懸掛牌匾的單位和個人,要接受市、區城建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區城建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設定牌匾的,除摘掉其牌匾、責令補辦手續外,並處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牌匾的設計,製作、懸掛達不到要求以及裝潢和牌匾破損、歪斜、脫漆、掉字的,除責令其限期達到要求或摘除牌匾外,並處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戶外裝潢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結構、造型、色彩、文字的除責令其補辦手續、維修、粉刷或摘除牌匾外,並可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八條規定,戶外裝潢占用人行道,影響交通的,按占道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城建管理人員,要模範遵守本辦法。對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行政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對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重點街路是指:吉林大街、中興街、江南大街、重慶街、天津街、琿春街、船營街、順城街、漢陽街、湘潭街、河南街、福綏街、北京路、松江路、中康路、遵義東路、上海路、長春路、越山路、桃源路、武漢路。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城建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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