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戶外牌匾設定管理辦法

《鞍山市戶外牌匾設定管理辦法》在2012.04.17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戶外牌匾設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04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4月17日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條例全文,修正案,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戶外牌匾設定行為,美化城市市容,維護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範圍內戶外牌匾的設定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牌匾,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築物或其上設定的用於表示名稱的門面牌匾、標牌、標誌、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字型符號等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是全市牌匾設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牌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牌匾設定
第五條 設定牌匾,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發展的要求,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 設定牌匾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設定人)應當向市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依法註冊登記的有關證照;
(二)設定牌匾的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協定;
(三)牌匾設定實景彩色效果圖及牌匾的內容、製作規格、材質和設定位置等說明;
(四)涉及相鄰權的,有相鄰權人同意的證明材料;涉及管理權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市綜合執法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其中,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 設定牌匾應當按照批准的標準和要求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或轉讓。需要變更或轉讓的,設定人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大型建築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個出入口設定一處牌匾。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定牌匾應當由建築物的管理者提出整體規劃,報市綜合執法局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 取得牌匾設定權的設定人,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批准的地點、位置設定牌匾。逾期不設定的,視為自行放棄設定權,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設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設定人應當按照使用期限設定牌匾,使用期限屆滿,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設定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市綜合執法局申請延續。
第十二條 設定牌匾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進行,並達到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設定牌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店(門)一牌(匾);
(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牌匾應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築樓體外牆立面定位設定;
(四)在同一建築物設定的牌匾,應當與建築物本身及相鄰牌匾的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比例適當、協調;
(五)多層建築一層以上的單位需要設定牌匾的,應當依次在一層出入口處牆壁上有序設定;
(六)牌匾應當選用節約能源且符合消防、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牌匾: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轉讓和變更牌匾;
(二)擅自占用他人門面設定牌匾;
(三)設定牌匾影響建(構)築物本身的功能、整體風格及相鄰建(構)築物的通風、採光;
(四)設定牌匾遮擋玻璃幕牆、窗戶或者占用、堵塞樓梯間、通風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設施;
(五)設定上下重疊牌匾,一店(門)設定多塊牌匾。
第三章 牌匾管理
第十五條 設定人應當每月對牌匾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加固連線螺絲、焊點,做好防鏽防腐處理,確保全全。遇到惡劣天氣預警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檢查,並安排專人採取全天候監控和防護措施。因牌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定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設定人應當加強對牌匾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牌匾污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洗、油飾、粉刷;牌匾殘缺、破損、移位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牌匾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在發現的24小時內更換或修復。
第十七條 對於依法設定的牌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損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定期限未滿的牌匾的,設定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設定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牌匾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違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條 阻撓、妨礙市綜合執法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局管理人員在牌匾設定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海城市、台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戶外牌匾設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修正案

(2016年1月19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87號令公布)
(二)《鞍山市戶外牌匾設定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3號)
1.第四條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是全市牌匾設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牌匾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依法委託相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牌匾的監督管理工作。
2.在第五條“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前增加“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要求,”。
3.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市綜合執法局”修改為“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第二十一條中“市綜合執法局管理人員”修改為“戶外牌匾設定管理工作人員”。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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