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暫行規定》在1994.12.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暫行規定》在1994.12.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暫行規定》在1994.12.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地方規章(類別)V百科往期回顧 詞條統計 瀏覽次數:次 編輯次數:3次歷史版本 最近更新: 淡紫茶香 突出貢獻榜 職聯酋 為您推薦廣告 ...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地方規章(類別)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暫行規定》(第119號令)標題修改為: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刪除第四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項。《吉林市特快專遞管理辦法》(第122號令)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非郵政企業...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第五條下列地區和部位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一)朝陽區,南關區,寬城區,二道區,綠園區;(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100米以內;(三...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3日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修改的《長春市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地方性...
《白山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已經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8月25日審議通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9月29日批准,現予...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氣煙花爆竹的暫行規定》(第68號令)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禁放時間、禁放地點和未經批准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沒收剩餘煙花爆竹外,並對個人處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二條 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經營,適用本細則。第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含進出口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必須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經遼陽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市政府決定對《遼陽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暫行規定》(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以下簡稱《規定》)部分內容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規定》重新公布。《規定》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第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服務對象開展的慶典、喪葬、祭祀等活動進行監督,告知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對活動中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五條 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的規定...
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公共活動,確需在主城區舉辦焰火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提交符合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材料,向市公安機關提出許可申請。市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
第十八條 對於其他違反菸花爆竹經營燃放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九條 各縣(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具體情況確定並公布。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
202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全面禁售禁燃煙花爆竹規定應予修改。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同意對相關規定儘快作出修改。簡要介紹 爆竹 中國民間有“開門炮仗”一說。即在新的一年到來之際,家家戶戶開門的第一件事就是燒炮竹,以...
該《規定》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暫行規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予以廢止。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1〕170號 《鞍山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業經2011年9月26日鞍山市第14屆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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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規定外,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金華開發區、金義都市新區、金華山旅遊經濟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增設其他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場所。四、工作職責 婺城區、金東區政府和金華開發區、金義都市新區、金華山...
鞍山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暫行規定 (1998年6月11日)第一條為尊重人民民眾的民族傳統風俗習慣,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各級公安機關...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北京市非禁放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在1997.12.3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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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外地區,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空氣重污染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應對污染天氣或其他特殊情況啟動大氣污染應急預案時,在應急預案規定適用的區域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第四條高郵鎮、高郵城南經濟新區、高郵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宣傳和組織管理工作,確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貫徹執行...
具體界限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為準。確需對前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進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布。(二)各縣(市、區)和明月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段和種類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明月山管委會向...
《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重點保護部位。哪些時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辦法》規定,中心城區禁放區域內每年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外可以隨意燃放煙花爆竹嗎 禁放區域外不受禁放煙花爆竹限制(《辦法》第...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實施行政...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機關。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幹部、職工、學生、居民...
第八條 禁止在人員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築物、居民住宅小區等區域,以及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場所和區域設定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第九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